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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后遗症致残可要求“再赔偿

发布日期:2011-06-21    作者:李海英律师
小邓驾驶货车与老陈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老陈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小邓负主要责任,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小邓赔偿老陈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2万元。后老陈因拆除骨固定物再次住院,出院后经鉴定为车祸后遗症构成十级伤残。   老陈遂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伤残赔偿金、鉴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7万元,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由小邓承担。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老陈伤残赔偿金2.8万元、鉴定费600元。
  温馨提示,老陈与小邓最初达成的调解协议中,并未包括残疾赔偿金、鉴定费项目,因此老陈的这两项诉讼请求法院应当支持;而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赔偿项目,在原调解协议中进行了约定且已赔付,不能再次要求赔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因某保险公司原赔偿金额与本次赔偿的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之和,未超过保单约定的责任限额,故该两笔费用仍应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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