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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审判改革的现状与未来

发布日期:2011-06-27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出处】《重庆行政》1999年第3期
【关键词】民事审判;改革
【写作年份】1999年
 【正文】
  一、中国民事审判改革的背景
  
  新中国的民事审判发端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成型于建国之后,发展于改革浪潮之中。应当说,几十年来,民事审判在服务于和服从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方面,在实现民事审判三大功能方面,发挥过并仍在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任何忽视或有意无意地贬低其作用的观点都是错误的,也是站不住脚的。但是,毋庸讳言,由于中国有二千年封建思想的影响,由于革命战争年代形成的高度集中统一的习惯,由于受原苏联法学理论和超职权主义的影响,更由于长期以来,我国民事审判赖以生存的基础是计划经济,因此,它不可避免地会深深地刻上旧时代的胎记,烙上计划经济的印痕,时至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这些“印痕”和“胎记”在某些方面便不可避免地演化为“弊端”:
  
  弊端之一是人民法院对诉讼事宜管得太多,统得太死。实行计划经济的长期结果使企业和个人自身的独立利益没有与其生产效益直接挂钩,个人吃企业的大锅饭,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外部缺乏竞争压力,内部一举一动须经国家首肯,统得过死的企业不能根据市场供求的变化而灵活调整生产,计划经济此种典型的特征反映在诉讼领域就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对诉讼事务管得过多、过死、过严、过细。造成从起诉到执行,一切几乎由法院大包大揽、包打包唱,“当事人动动嘴,法官跑断腿”的局面。如果说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纠纷少官司少,法院尚能勉强应付的话,那么,在市场经济的今天,面对纷繁的民事案件,法院想管也力难从心了。
  
  弊端之二是重调轻判。中华民族历来就有“和为贵”的思想土壤,基于此,在法庭上普遍流行一种“和稀泥”式的调解,怒目相对的当事人,经法官苦口婆心一一劝导,最后弃甲卸刀、握手言和。这对于化解矛盾是件好事。问题在于,法官主持的民事审判是追求公正和效益,能调则调,该判则判,本是情理中事,但为“避免矛盾激化”,“方便执行”,“安定团结”,有的法院把一些本该判决的案件统统纳入无休止的调解轨道之中,不少地方法院甚至将调解率的高低作为衡量法官水平高低的尺度,作为评先进发奖金的标尺。这种重调轻判的惯性心理和惯性作法不但与民事审判的功能相悖,而且与民事审判的宗旨相违背,在理论上荒谬无据,与市场经济的快节奏也格格不入。
  
  弊端之三是重实体法轻程序法。一个国家的法律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乃是统治阶级便于操作运行的意志反映。实体法规定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权利、义务,程序法则界定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二者视角有别、本质同一。作为执法者的法官本应一视同仁,但中华法系重实体轻程序的劣性效应却深深地影响着我国的审判实践。以致于“先结后立”、“以结代立”、“不结不立”、“不按时开庭”、“不当庭宣读笔录”、“当事人送传票”、“办公室开庭”、“庭审程序颠倒”等现象屡屡出现。至于“法官仪容不整”、“动辄训斥当事人”、“审限过长”之现象比比皆是。有人甚至提出,只要结果正确,程序疏忽无伤大雅!这是十分有害的。程序法实体法都是国法,违反实体法是违法,违反程序法也是违法。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征途中,凡违法均在摈弃之列,况且,有大量案例表明,对程序法践踏亦往往导致对实体法的适用错位。
  
  弊端之四是民事审判运作过程中人治成份太浓,法治成份太淡。法官是执法者,其天职是执行法律,服从法律,捍卫法律。任何人治的行为,理应遭到拒绝和反对。然而,相当长时间以来,审案的法官无权,不审案的官却有权。官大一级真理多一分,官小一级真理少一分。“依法办事”在某些地方、某些方面几成口号。本来,按《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是。“独任制或合议制”。无论何制,承审法官应该有职有权,但事实往往相反,内部的“请示”、“汇报”、“定调”、“照办”、“研究”、“执行”已成不少法官的办案模式。
  
  为了革除弊端,减少积案,提高效益,强化民主完善法制,民事审判实践与理论界都在思索一个问题:改革。只有改革才有出路。追寻民事审判改革的源头,最早可以上溯到1989年。在1989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的工作报告中就明确指出:“不少法院把搞好公开审判列为自身改革和业务建设的重点。”“公开审判体现了审判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证了案件的依法公正审理;同时,也有利于进行生动、具体的法制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犯罪与纠纷的发生。”以后,在第15、16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把公开审判上升为审判方式的改革。在1990年召开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马原提出:“改革民事审判方式是提高执法水平,保证办案质量和效率的重要途径,今后要全面深入地推进这项工作。”“改进民事审判方式要以公开审判为中心”。199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又专门召开了全国民事审判改革会议。在会上,对改革的经验进行了总结,会议号召全国的法院要进一步推广民事审判的改革。不久,还推出了《改进民事审判方式实务与改革》、《走向法庭》等书。
  
  二、民事审判改革的根据与内容
  
  这场民事审判改革的根据是什么?目前理论界对此触及甚少。我们认为,当前的改革必须依法进行,这是大前提。依法的全部意义在于不是凭自己的意愿去随心所欲地想怎么改就怎么改,而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当然,又不能完全拘泥于民事诉讼法的条文,该执行的要执行,不完善的要补充,该突破的要突破,不妥当的要修改。改什么?
  
  首先,要强调法官观念的改革。邓小平说过:“改革是第二次革命”,“没有一点闯的精神,没有一点冒险的精神,没有一股气呀、劲呀,就走不出一条好路,走不出一条新路,就干不出新的事业。”①可见,思想的解放是民事审判改革的关键的关键。对法官而言,一要破除“我说你通,我判你服”的陈旧习惯。民事纠纷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内部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民事权益矛盾或争执,平息纠纷,化解矛盾、排解争执固然需要外力,但关键在于内力,在于纠纷各方举证、质证、辩论、统一协调视角,在于当事人冷静看待客观事物,自觉服从国家法律,故充分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促成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及时正确调整诉讼行为,应当是诉讼的中心环节。民事审判是市场经济的调节器,法院的职责是凭借其主体的地位,将诉讼一步步地引向深入,法官更多的不是凭权力自上而下的压服,而是因势利导,说服当事人各方,将矛盾、分歧、争执统一到社会主义的法制轨道上来。二要破除“敢调不敢判”的思想和作法。人们常说,民事纠纷是人民内部的矛盾,仔细推敲,此说欠妥。因为纠纷不但在人民内部,而且也在人民外部,在内部与外部的结合部。民事纠纷是一个法律用语而不是一个政治术语。因此解决纠纷的手段应当是多元的而不应当是单元的。该调则调,该判则判,关键是事实是否清楚,适法是否得当。三要破除“包打包唱”的思想。四要破除以言代法思想,严格依法办事,搞法治不搞人治。
  
  其次,彻底改革证据制度。我国的证据制度目前是相当粗犷的。从证据的界定到举证责任和有关证明程序,全部条文才12条。这些规定远远不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比如,证人的资格认定、证人不愿作证的处置办法等等,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应完善证据立法。从近期来说,要强调按现行规定办事。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兑现。法官的职责是引导当事人对证据的真伪和证明力的大小进行质证、辩论。
  
  再次,改革庭审制度。改革庭审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环节是实施公开审判。过去的审判很多是“图形式”、“演戏”、“走过场”,先定后审、不审就判、你辩你的,我判我的;凡此种种,再也不能进行下去了。公开审判,就是要坚持公开调查、公开举证、公开质证、公开辩论、公开调解、公开判决。要视当事人为主体;要将审判活动置于光天化日之下,要让法官一听二看三思。(即耐心听当事人的质证和辩论,客观地看待各种证据材料,思考案情)
  
  第四,要恢复合议庭的权力。改变过去的审案的不判,判案的不审的坏毛病。合议庭既是案件的审理者也是案件的裁判官,应当重申,院长、庭长与审判员的关系是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关系。对外,合议庭行使的是国家审判权,不是院长、庭长赋予的管理权。不能认为院长、庭长的行政权力大于审判员的审判权力。笔者认为,案件既然由合议庭审也应当由合议庭判。因为只有合议庭成员才是案件的直接感受者,只有合议庭成员才能通过感受形成内心确信,那些未参加案件审理工作只凭听听汇报的人是不能形成内心确信的。法律规定的合议制的真实含义是:合议庭集体审案,民主评案,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定案。审判委员会任务是:“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并非决定案件。
  
  第五,改革民事判决书的制作方式。众所周知,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审理完结之后的最后判断。它应当反映和体现案件的全貌和判决的充足理由,但现实生活中的判决书往往是千篇一律。通病是对事实认定过份笼统概括,字里行间看不出原告、被告的控告和辩解,反映不出诉讼代理人辩论的态势;对法律适用又往往闪烁其词、高深莫测,如象“根据有关法律”、“按照国家法律”……云云,究系何条何款,使人如坠云雾。笔者认为,事实是制定判决书的唯一基础,尊重事实才能客观,只有客观才能公正,判决才具有权威性。因此,要改变现行判决书太短太概括的毛病,叙事要清楚详尽,要记录当事人的请求、理由,要反映开庭审理的全过程,尤其是双方当事人的质证、辩论的全过程;在适用法律时,引法要具体,何法何条何款,不允许模棱两可。主文要体现法官内心确信的动态思考,体现出法律适用与判断证据的逻辑联系和充足理由。
  
  三、民事审判改革的前景
  
  起始于司法实践部门的民事审判改革,目前已波及全国城乡,其势是不可阻挡的。但深究其全过程,人们不难发现,这场改革带有先天的不足。其一,这项工作虽然已经开展起来了,但发展极不平衡,尤其在条件艰苦的老、少、边、穷地区,由于法院主客观条件所限,民事审判改革尚未提上议程。其二,改革的舆论准备不足,人们的认识起点还相当之低,没有将审判改革自觉地与经济、体制、政治生活联系起来;其三,改革的理论准备极度乏力,理论研究严重滞后。很多事是就事论事,走一步看一步,先干后进行理论探讨,既没有长远的规划亦缺乏短期的安排;其四,民事审判改革的领导力量还不够强大有力。法院既是改革的领导者,又是改革的参加者,同时还是改革利益的承受者,政治、经济利益机制有形和无形的制约,使改革难以深人;其五,改革的大环境亟待改善,思想阻力较大,认识还有很大的差距。
  
  为保证民事审判改革顺利向前推进,笔者建议:
  
  第一,成立司法改革委员会,统一领导布署审判改革。为纠正民事审判改革中的某些偏差,国家应成立司法改革委员会,统一领导布署这场改革。司法改革委员会可由律师界、学术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代表和一定的民意代表共同组成。该委员会应拥有建议修法权、改革方案权、执行督促权、改革监督权。
  
  第二,改革法官制度。当前的改革只从程序人手很容易误导改革。因为,法官制度不完善,观念不改变,业务素质不提高,单纯地改革程序有可能使改革“换汤不换药”。要在法官自律的基础上,在法治、公平、权利、公正等理念的指导下使法官认识到自己的弱点,认识自身权利的来源及权利服务的对象,由道义的守法义务变为法律的守法义务。要从制度上规范法官的职责权,一方面约束法官的行为,另一方面保证法官素质的正常发挥。在当前,主要是制止司法腐败,探寻司法廉政之路。
  
  第三,加强理论研究,为民事审判改革铺路攻关。在计划经济年代,审判权高于一切。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如何使法院的审判权与当事人的诉权合理配置?使程序改革与保障制度改革相互协调,实现国家设置民事诉讼程序的目的。
  
  1.完善立法。虽然我们的法律比过去大有进步,但应当承认,我们的法律还是相当不完善的。比如,民事诉讼中对庭审程序部分的条文就需要细化;对证据要单独立法;对执行要规范立法;
  
  2.要加大投人。添置改革所需要的硬件,如必要的审判厅、录音、录像器材等。
  
  中国的改革已经势不可挡,民事审判的改革的前景应当是十分光明的。对此,我们充满信心。
 【作者简介】
田平安,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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