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天律师所刘晓恩律师解读——女大学生参加音乐节车祸亡 无人为事故负责
发布日期:2011-07-06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刘晓恩律师编辑整理,未经授权禁止转载。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西安市北关正街31号开元北方大厦7-2室。电话13772027730;QQ: 12032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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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追溯到2011年5月底,当时就读于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通信工程学院的大一女生刘一琼和其他36位大学生,在网上看到了“2011第三届中国秦岭山地音乐节”活动的大量推广宣传广告后,心动地报名参加,并在跋山涉水俱乐部购买了此次音乐节门票一张,价值138元。
活动当日傍晚,原定于18时返回的旅游大巴,因当天活动密集和人数众多原因,一直推迟到晚上20时才起程返回西安。20时40分左右,当大巴行驶至210国道秦岭段青岗树村时,突然失控坠入山下,造成车上来自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大一女生刘一琼当场死亡,其余38人不同程度受伤。
事故发生以后,相关负责人均采取回避态度,出于愤慨,死者家属将对该事件的质疑公开发在了网络之上,并寻求帮助。
6月17日上午,这次重大交通事故中唯一死者刘一琼的父母向记者出示了此次宁陕山地音乐节的门票存根,在该票的背面清晰的标明了138元所包含的内容(包含音乐节通票一张+漂流票一张+乘车往返各一次)。在宁陕县人民政府的官方网,可以清楚地了解到这次“2011第三届中国秦岭山地音乐节”的主办方是宁陕县县政府,承办方是宁陕县旅游局和宁陕县山水娱乐有限公司。而此次音乐节的接泊车是承办方山水娱乐有限公司租赁的。
伟天律师所刘晓恩律师就本次事件表示: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大学生刘一琼的遭遇让人非常同情,依照法律规定,责任非常明确且具体。
1、关于责任承担,本案属于侵权与合同违约竞合。家属可任意选择其一要求责任方赔偿。
首先在受害人与承办方宁陕县旅游局和宁陕县山水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称承办方)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在该服务合同关系承办方负有提供往返运送受害人并确保安全的的义务。此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损害一般均应由承办方承担。
其次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同时是对刘一琼的生命权的侵害,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侵权人是肇事司机和汽车租赁人(本案的承办方),应当由他们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赔偿项目和金额。
(1)、死亡赔偿金:死者属城镇居民的应赔15695元×20年==313900元;农村居民应赔4105元×20年==82100元;
(2)、被抚养人生活费:
(3)、丧葬费:
34299元÷12个月×6个月==17149.5元。
(4)、交通费等。
3、司机及承办方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司机应当负刑事责任。承办方如果对车辆的选定没有尽到相应义务的,对本次事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经营方面的刑事责任。
刘晓恩律师同时表示愿尽绵薄之力为受害者家属提供法律帮助,知情人可与刘晓恩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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