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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发明创造完成之后,什么人有资格申请并取得专利权?

发布日期:2011-07-08    作者:110网律师
这里讲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自然人,是法律上的一个称谓,指有生命的个人。我国专利法直接使用“人”这个名称。法人,也是法律上的一个概念,指依法建立,拥有独立的财产,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个组织,我国专利法称为“单位”。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          发明人与设计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
(2)          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法》第6条规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属发明人、设计人所有。”
什么是非职务发明创造?
不在任何单位工作的自由职业者(或称“个体户”)完成的发明创造,没有疑问,应是非职务发明创造。
另外,根据《专利法》第6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的有关规定:“单位的工作人员完成的发明创造,如不属于本职工作范围,或不是单位交付的任务,也不是主要利用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对外不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条件完成的,或者是退休、离休、退职一年后完成的均可认定为非职务发明”。
(3)          发明人、设计人的工作单位。根据《专利法》第6条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4)          外国人(含外国企业、组织)。对外国人的专利保护,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我国设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根据国际惯例,这种外国人应视同本国人一样对待,有权享有所在国的专利保护。二是对其他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的外国人的专利保护问题,我国《专利法》第18条作了如下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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