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生活”关系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11-07-11 作者:110网律师
3、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4、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5、解除非示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6、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7、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事实婚姻关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许开有 律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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