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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与和谐社会

发布日期:2011-07-26    文章来源:京师刑事法治网
[内容摘要] 我国刑事政策距离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尚存一定差距,主要是制定中缺少科学性,执行中具片面、盲目、消极性,本身不稳定,实施中低效率,内容体系不完整等。因此,刑事政策的改革,要转变阶级斗争思维定势的理念,树立现代刑事政策观;要以当前急待解决的对社会和谐影响较大的刑事政策作为突破口;要积极、主动、有序地推进刑事政策体系建设。  

[关键词] 和谐社会 刑事政策 改革和谐



社会的建构是当代中国的新课题。和谐社会理念将对中国刑事政策理念的更新和刑事政策体系建构产生重要影响。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加速期,也是社会矛盾的多发期、刑事犯罪的高发期、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不稳定期,对社会的和谐、协调发展有着明显不利的影响。刑事政策作为国家和社会预防及控制犯罪、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和方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直接的作用。  

一、刑事政策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刑事政策是国家和社会以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为目的而制定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是各种方略、策略、措施、办法的总称。它主要以刑事犯罪(包括违法行为)为对象;以打击、预防犯罪为基本手段;以“维护社会秩序,也即强调构成社会的个人和集团之间的调和、安定并促进社会的发展”①为目的。“刑事政策的首要的长期的使命是通过满足人身和财产安全需要以保障社会整体的和谐和延续”。②

现代刑事政策的形成和发展是基于刑事古典学派的学说和理论面对当时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激化,贫困的劳动者、失业者急剧增加,犯罪、尤其是累犯、常习犯迅速增加而显得力不从心的情况下,由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等从社会防卫的视角出发提出的犯罪对策,以解决日益突出的犯罪问题,稳定社会秩序。“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要求重新恢复保护人权和尊重人格的刑法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战后人道主义的复兴也使社会防卫思想东山再起并日益得到国际社会的确认。新社会防卫是最高层次的人道主义,是最深化的教育刑理论。新社会防卫论提出社会负有教育每个社会成员成为一个合格的一员的义务,对犯罪者不能再科以刑罚了事,更主要的是考虑其将来,尽快使其能作为社会成员回归社会。国家和社会不应以刑罚权专对犯罪者施用刑罚,而是应研究消除社会与个人之间的不协调一致的根源,因罪施教。导致犯罪者内心转化才是治本,刑罚制裁只是治标。专以刑罚治罪,在现实面前是无能为力的。因此,应从传统刑罚的老观念中解放出来,转向行刑教育的导向,并进一步深化和净化旧的行刑观念,向挽救犯罪者的高层次导向的新观念转化,国家和社会应做犯罪者的知心人、知情人,以便对其作出有针对性、对症下药的攻心工作,取得行刑教育的较好的效益。③ 适应国际刑事政策的发展变化,我国也在20世纪80年代初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这一总的刑事政策,应当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当代国际刑事政策的理念是一致的。但由于社会治安形势所迫,这一刑事政策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推行,而是以“严打”代替了综合治理,出现了重刑主义的倾向。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面临着各种难以想象的困难和异常艰巨的任务。其中,刑事犯罪高发和社会治安不稳定因素增加就是一个十分复杂又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而刑事政策在维护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权等方面具有独特的功能和作用。

第一,刑事政策是维护法治的重要手段。刑事政策产生于法治社会,又是以法治作为其底线。正如李斯特所说,罪刑法定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障碍。任何逾越法治并试图否认法治的刑事政策都没有立足之地。如菲利试图以社会防卫法代替刑法、格拉玛提卡断然与“刑法”决裂,建议把刑法扔进历史的垃圾堆,用社会防卫法取代刑法的主张,都没有能够实现,其根本原因是忽视法治社会的基础。刑事政策既然不能离开法治,就必然要维护法治,在法治的框架内构建合理地对犯罪反应的体系和打击和预防犯罪的对策,维护社会秩序,为法治社会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法治社会是有序的社会、稳定的社会,如果盗匪横行、民不安生、社会动荡,法治就失去了其社会基础,也就无从谈起。因而,良好的刑事政策对于稳定社会、维护法治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

第二,刑事政策在维护社会公正中具有积极作用。现代公正理念是建立在自由、平等、社会合作等理论依据之上,强调给每个人以所应得。④ 而犯罪则是侵犯每个人的所得,作为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刑事政策,“其实质是恢复被犯罪行为所否定的社会价值”, ⑤即把犯罪扭曲的社会正义恢复过来,把犯罪侵犯的个人所得纠正过去,使失去了个人所得的被害者得到补偿。同时,预防犯罪是超前性控制犯罪,具有防御性。通过超前性的防御可以减少和控制犯罪对个人所得的侵害,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平和正义。

第三,刑事政策以维护和保障人权为己任。人权即人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__每个人的基本权利都能得到国家的尊重和保障,从而能够体面地工作与生活,这是社会和谐的基础。⑥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仅是刑事政策的职责,而且刑事政策在保障人权、特别是保障犯罪人权利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李斯特曾经说过刑法是犯罪人自由权利的大宪章,是犯罪人权利的保证书。现代刑事政策的重要理念之一是犯罪人也是人、犯罪人应该享受的权利同样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国家和社会要做犯罪人的知心人、知情人,像医生对待病人、家长对待子女、教师对待学生一样进行教育、感化、挽救,使之尽快回归社会。但是,由于过去受阶级斗争扩大化的影响,“把罪犯都当作敌人,把司法机关都叫专政机关”。⑦ 对犯罪分子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基本上剥夺他们应有的权利。构建和谐社会要充分地保障人权,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同样,对于罪犯应有的权利也要予以尊重和保护。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刑事政策应将关注罪犯应有的权利,建构维护罪犯应有的权利的相关制度和政策作为自己应尽的责任。

第四,刑事政策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西方刑事政策的发展足以证明这一点。19世纪末刑事政策再次繁荣主要是为了解决随着社会急剧的工业化、城市化而带来的犯罪率上升,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激化和社会的不稳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社会防卫学派的应运而生,同样是为了解决罪犯激增、犯罪率增长、社会不稳定的问题。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改革进入深水区和复杂发展期,这一时期又是风险高发期,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如处置不当极易引发社会的动荡。刑事政策对此不能无所作为,刑事政策应发挥特有的功能。通过预防和控制犯罪,包括化解社会矛盾,预防违法行为,减少不安全因素的发生,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避免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秩序。

第五,刑事政策在保持与促进社会活力方面具有独特作用。现代刑事政策体现着新的人权观、新人道主义和宽容精神。新人权观使天赋人权演变为“人权国赋”,从而形成了人权是国家和社会赋予的观念,给人权注入了社会性。从社会温床成长的人(包括犯罪人)就具有社会可塑性,并成为可转变、可改造、可教育的主体。新人道主义认为具有这样那样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人,实施这样那样的违法犯罪的人是可以被改造、教育,改恶从善成为复归社会的新人的。宽容精神的本质在于在人际关系中和制度安排中对个性的肯定、对价值和利益多样性的尊重、对个人自由的尊崇,更是对社会怨愤或者仇恨的消解。这些精神都反对社会排斥。社会排斥使犯罪人因犯罪的标签陷于与主流社会隔绝的境地,难以争得自己应有的权利。刑事政策明确地反对社会排斥,教育和引导犯罪人回归社会、融入社会,使他们能够变消极的社会阻力为积极的社会动力,使得社会更加融洽和谐。  

二、中国刑事政策的发展与现状

改革开放前,虽然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刑事政策,但由于受国家至上的理念和阶级斗争扩大化的影响,强调国家优先,国家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最终沦落为单纯进行阶级斗争和阶级专政的工具;由于受政治国家观念的影响,形成了政策至上的理念,政策高于法律并具有最高权威,导致建国几十年没有一部成文刑法典,以刑事政策取代了刑事法律,刑事政策__处于不应有的绝对地位。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提出,特别是1979年刑法的制定和实施,刑事政策逐步还原到应有的地位。1997年刑法的修改,特别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确定,使得刑事政策的地位更加明确。但同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市民社会的逐步生成,我国的刑事政策正在从国家本位型向国家、社会双本位型的刑事政策转换。与之相适应,刑事政策的主体、内容及价值都发生了重要变化。从主体而言,刑事政策制定和实施的主体虽然仍然是国家(在我国包括共产党) ,但开始强调社区、民间团体乃至个人的责任。从内容而言,刑事政策的内容体系趋向完善,原先缺乏的对犯罪的社会预防,对犯罪人和被害人保护,对罪犯回归社会的政策正在逐步确立,并进一步地制度化、规范化。从价值取向而言,消灭犯罪的思想正在让位于预防犯罪的思想,由单纯地追求社会稳定正在向保障人权和保护社会两个维度的过渡,并特别注重人权保障。应该肯定地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刑事政策正在向法制化发展,正在向现代刑事政策转变,正在逐步与国际刑事政策的发展趋势相一致,对于保护人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各种原因,这种进展还是初步的,距离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尚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应特别引起我们的重视并应着力解决。

第一,刑事政策制定中缺少科学性。“现代决策特征之一在于政府决策是一种群众参与程度较高的决策,它既是社会的一种价值要求,也是决策过程实际需要”。⑧ 但在我国刑事政策的制定进程中,民主化程度还不够,社会主体和经济主体对刑事政策制定缺乏必要的参与渠道,难以表达自己的意思。同时我国刑事政策的制定缺乏一整套合理的必要的程序,往往是“拍脑袋”、“长官意志”,特别是缺乏必要的论证、想当然、过于理想化。这势必导致我国刑事政策的科学性不强,并且缺少系统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刑事政策执行中存在着片面性、盲目性和消极应付的现象。在我国刑事政策执行中尚存在着对刑事政策误读、执行中顾此失彼,或者为了追求某一目的而忽略手段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等现象。同时不善于或者不敢于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消极应付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和不同程度地存在。特别在执行中,由_______于体制和其他方面的原因,目前我们的执法环境还很不好,执法机关看领导脸色行事、听命于地方党政领导的现象还比较普遍,这使得地方保护主义对刑事政策的干扰成为可能。⑨

第三,刑事政策本身还存在着不稳定性。刑事政策较之刑事法律具有灵活性、应变性的特征,但刑事政策的灵活性和应变性也不是没有边界的,刑事政策也需要必要的稳定性、连续性,如果朝令夕改缺少连续性,就会使人们无所遵从也难以贯彻执行。在当前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从伦理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社会快速转型时期。旧体制迅速瓦解,新问题层出不穷,又受到社会矛盾爆发、刑事犯罪高发的挑战,这些都对刑事政策的决策者形成巨大的压力,为应对上述挑战,出台的一些刑事政策就具有明显的应急性特点,如“严打”政策等。这些应急性政策往往由于和其他政策不配套而难以保持稳定。

第四,刑事政策在贯彻实施中效率较低。我国目前不少刑事政策由于制定时缺少科学性,可操作性不强,因而在执行中针对性不强、效率较低。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是一项符合国际刑事政策发展趋势的,带有根本性的刑事政策,但由于其边界不清,措施不力,虽然其观念较新,也符合中国的国情,但实践中效果不尽如人意,以至出现了综合治理人人有责,不负责也没辙的现象,使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难以落实。再如“严打”方针,从20世纪80年代初到现在已经连续20余年连续不断贯彻这一方针,但收效甚微,刑事犯罪大幅度上升的势头仍然没有遏制住。第五,刑事政策内容体系不完整。从刑事政策的完整体系看主要应包括两大部分,其一是刑事惩罚政策;其二是社会预防政策,而在社会预防政策方面略显不足,一些必要的社会预防政策还没有制定,如对被害人的补偿制度、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制度、少年司法制度等等还不完善。  

三、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中国的刑事政策必须要进行改革

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所说的和谐就体现在: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和谐就是要减少排斥力,增强吸引力而形成合力;和谐就要倡导宽容精神、要用温情取代冷漠,减少敌对情绪和斗争理念;和谐并不是没有矛盾,而是能够有效地减少和控制矛盾,及时地化解矛盾;和谐就要形成相互融洽的关系,达到“和而不同”。基于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我国刑事政策必须要进行以下必要的改革。

第一,要转变阶级斗争思维定势的刑事政策理念,树立现代刑事政策观。建国后,由于错误地估计了阶级斗争形势,以及对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误读误用,导致了盲目地追逐和迷信阶级斗争,甚至通过人为地制造对立面而强化阶级斗争,以及脱离实际地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不加分析地主张“用阶级观点分析一切”等等。专政理论的基点就是阶级斗争和对抗,人为地制造人群之间的矛盾和割裂。比如把社会从政治上划分为人民和阶级敌人、人民群众和地富反坏右分子。其结果就是不适当地强化了社会矛盾,人为地割裂了社会,人为地制造社会价值观的分裂。⑩ 基于这种理念刑事政策必然成为阶级斗争的工具,重视社会秩序的维护,轻视或忽视人权保障;重视对犯罪的惩罚、打击,轻视或忽视对犯罪的预防;重视对罪犯的改造惩罚,轻视或忽视罪犯回归社会;重视实际打击效果,轻视或忽视程序的适用。总之,在阶级斗争为纲的理念指导下,刑事政策所追求的是镇压敌人,消灭犯罪,保护国家利益,维护超稳定的社会秩序的政治目的,而忽略或放弃了对国民利益的保护,或者片面地认为打击了敌人就等于保护了人民。这种国家本位的功利主义的刑事政策观颠倒了国家惩罚权的功能,把以保护国民利益为出发点,以国家为规制对象改变为以保护国家利益为出发点,以国民为规制对象。

当把和谐社会作为整个社会建构的基本价值取向时,刑事政策的理念也必须重新定位,而定位的基点就是以人为本,即以展现着人类本质的个体的人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具体地说就是让个人从阶级的依附性转向政策上的主体性,而这种主体性的具体展现就是个人的自由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切实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人权,包括保护犯罪嫌疑人、犯罪人的权利。同时,要以宽容化解暴戾。“现代社会和谐的前提就是充分的宽容,只有个人有了宽容和与人相处的态度,只有社会的制度安排可以容纳和保护个人的宽容,才能逐步建立这个社会的和谐状态”, ⑾刑事政策的宽容精神就应体现在刑罚的轻缓化、人道化。

第二,要以当前急待解决的对社会和谐影响较大的刑事政策作为突破口。刑事政策的改革和建设是一个长期的任务,特别在我国刑事政策的研究才刚刚起步,短期内我们不可能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刑事政策的理论框架。但我们也不能无所作为,笔者认为,当前应选择一些对社会和谐构成严重冲击的刑事政策作为突破口,进行研讨论证,以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实际上有些专家学者已经开始并取得了初步成效。如对“严打”的反思和讨论,已经引起有关方面的注意,并在进行调整,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再如,对死刑问题的反思和讨论,已经引起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已经将死刑复核权收到最高人民法院。还有少年司法制度、社区矫正本土化、恢复性司法、经济犯罪和腐败犯罪的对策等等都需要进行研究。当然,这些制度和问题并非仅仅依靠刑事政策就能完全解决,但通过刑事政策的研究可以影响决策。如果我们选择一些这样的问题进行科学论证,并最终影响决策,取得明显的成效,就能够以此为基础,推进整个刑事政策体系的健全与完善。

第三,要积极、主动、有序地推进刑事政策体系建设。刑事政策的研究已经从禁区冲脱出来,从边缘走上主台,坚冰已经突破,目标已经明确,有志于刑事政策研究的学者应借势发力,乘势而上,积极主动地进行研究探讨,推动我国刑事政策体系的建构。这里仅对刑事政策体系的建构提以下三点原则性建议。

首先,要坚持法制化原则。当代刑事政策运动的发展趋势之一就是刑事政策的刑法化和刑法的刑事政策化。⑿

其次,要坚持科学化原则。刑事政策是一项跨学科的决策,它在吸纳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之后,用科学的概念、方法将自己充实起来,形成了一个具有完整科学体系的学科,又指导刑法的改革和发展。科学性是其本质要求。作为一项决策,是否科学、民主,又涉及到这项决策能否真正落实,不具备科学性就难以落实。因而,坚持科学性是刑事政策的根本要求。

再次,要坚持国际化原则。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在改革开放的国情背景下,国际化是刑事政策研究和制定的基本立场和视角,当代刑事政策有许多共同性和互补性,我国刑事政策体系的建构必须要有国际化的视角,才能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_注: 

①[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

②[法]米海依尔·戴尔玛斯- 马蒂:《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卢建平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6页。

③甘雨沛:《比较刑法学大全》,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79页。

④吴忠民:《从人人平均到公正:中国社会政策的演进》,载《社会学研究》2004年第1期。

⑤王牧:《犯罪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81页。

⑥李迎生:《社会政策与社会和谐》,载《教学与研究》2005年第12期。

⑦郭道晖:《毛泽东邓小平治国方略与法制思想比较研究》,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

⑧刘伯龙、竺乾威主编:《当代公共政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页。

⑨刘仁文:《刑事政策初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1 - 236页。

⑩叶传星:《和谐社会构建中的法理念转换》,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1期。

⑾叶传星:《和谐社会构建中的法理念转换》,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1期。

⑿严励、孙晶:《刑事政策刑法化的理性思考》,载《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4期。


作者简介:严励,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
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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