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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仲裁委员会友好仲裁暂行规则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2005年7月14日天津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尊重当事人意愿和简便快捷的特点,以友好仲裁的方式及时解决经济纠纷,促进市场主体间的经济交往与合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结合仲裁实践,制定本暂行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友好仲裁,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将其经济纠纷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在独任友好仲裁庭(以下简称仲裁庭)的主持下以互谅互让的方式解决,其结果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活动。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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