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偿
发布日期:2011-07-29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键词】代偿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民事责任很多,更多的是因为自己的行为而承担的责任。但有一种责任是另外的,这是替他人承担责任,这就是题目要说的代偿。代偿是一种基于其他人的责任、非自己的责任而承担的,所以叫做代偿责任。这里做点小的分析。这里主要分析三种较为典型的代偿责任。
第一种代偿应该是因为约定而代偿。约定的代偿主要见于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就是相关人员就某一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也就是合意了,同意了,就是合同。合同法这部法律就是规定的有关合意同意相关问题的法律。对于代偿也是可以约定的,于是,代偿也是合同的内容之一。明显的有担保事项的约定、合同。对于一个债务的履行,一个人可以就此作出担保,以物或者人的信用作为履行债务的保障。这个保障就是担保,这是约定代偿的重要形式之一。在这种形式下,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就要以自己的财产代为清偿债务人的债务。但是,在这里一定要明确,担保人清偿的债务不是他自己的债务,而是他人的债务,所以这就是代偿。担保的合同,是最典型的约定代偿。具体而言,这种代偿,有物的代偿,也有人的信用的代偿,有后置的代偿(比如一般保证,也就是只有在主债务人履行了债务而不能的时候,代偿人才出来承担主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部分。基于这个顺序上的后置,这里就将其称为后者的代偿。),也有连带责任的代偿(也就是不分先后,同时对主债务进行清偿),等等。
第二种代偿应该是因为法定而代偿。所谓的法定代偿,也就是不需要当事人之间就代偿作出约定,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就应该对相应的债务承担代偿责任。在合伙关系中,对对外的债务上,各个合伙人之间是承担连带责任的,但是对内却是按照一定的份额来分担债务的。一个合伙人有责任对其他合伙人应该承担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互相之间有对合伙债务的代偿责任,并且是连带的代偿责任。在许多的合伙关系中,合伙人之间基本上都约定了连带清偿对外债务,但是要知道,即使不作这样的约定,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各个合伙人之间也要承担连带责任,代为清偿合伙债务的。也就是说,合伙债务本质上是属于法定的代偿,并因为合伙人之间对于代偿合伙债务而改变了其法定代偿的本质。再比如共同侵权造成相对方的损害的相应责任,这共同侵权人之间就损害后果要承担代偿责任,并且是连带代偿责任。共同侵权的代偿,也是典型的法定代偿。合伙代偿、共同侵权代偿,都是典型的法定代偿。其他法定代偿也很多,散见于各个的法律规定之中,可以查看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法定代偿,其实可以专门作为一个法律问题来进行研究、探讨,这里面的内容非常多,需要一个统一的分析、总结。
第三种代偿应该是因为自愿而代偿。这里的自愿代偿,是区别于约定代偿而言的,也就是在一个损害后果或者其他损失发生之后,站出来一个人,他表示愿意对这后果承担代为清偿的责任。约定代偿,其实也是一种广义的自愿代偿,但是这里是从狭义上来说的。在损害发生前即约定对于未来可能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的约定,就是约定代偿。而对于损害已经发生,然后一个人出来说明,他愿意对此损害后果承担代偿的责任,这就是自愿代偿。比如,甲致伤了丙,这个致伤与乙没有任何的关系,但是基于其他的考虑,乙站出来表示,他愿意对甲对丙的伤害进行代为清偿,这时的乙的代偿行为就是自愿代偿。目前,自愿代偿不仅见于民事领域,在其他的行政领域、司法领域也可见到。对于一个民事的损害后果,不仅是由民事主体来承担责任,政府部门以及司法部门基于其他的考虑,也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拿出一定的款额出来,先予代付,这是一个新的现象,值得从法理上、价值上进行研究。
代偿是民事中的一个常见现象,以上举示出来的仅是代偿的三种典型的情形。应该说,这三种代偿情形的具体形式还可以具体化下去,相关的法律规定也很多。并且,除了这三种主要的代偿形式之外,还有其他类型的代偿形式。在这里,对代偿作出简要的分析,只是要揭示出这样的一个道理,就是,代偿已经成了现在的一个重要的社会事实和法律事实,其在当今的社会之中作用巨大,影响巨大,需要单独来研究和对待,还要不断完善相应的规定,以使这种特殊的责任形式健全发展。
【作者简介】
宏斌云,法律自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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