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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某诉春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1-07-29    作者:王振兴律师
连某诉春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原告于2008年为被告的国人西服店装饰装修门窗。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结算总计款18339元。原告称被告已分三次给付装饰装修款13000元。其中第一次给付5000元,系接工程时给付,原告的丈夫会某给被告出具有收条一份;第二次被告给付原告5000元,具体时间记不清,也记不请是否打收条;第三次系200983日被告给付原告3000元,给付3000元后,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5000元的欠条一份,当时原告未给被告出具收条。庭审结束后,被告提供原告的丈夫会某为其出具的5000元的收条一份,辩称工程结束后已给付原告13000元,款是分几次给付的,具体什么时间,每次给付多少都已记不清。下欠的5000元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而且此款已归还原告的丈夫会某,此收条就是归还这5000元欠款时原告丈夫会某出具的,收条没有落款日期。原告认可其丈夫会某出具的5000元收条,但称此收条系刚接工程时被告给付5000元时为其出具的收条,并不是归还此欠条的5000元的收条,而且当时打条时也有落款日期,现收条上的落款日期已被被告撕掉。
  另查明:被告提供的原告丈夫为其出具的5000元收条书写纸张不完整。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被告出具的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原告为被告的国人西服店装饰装修门窗,双方已形成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5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足以认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此款已归还原告的丈夫会某,虽然提交了会某出具的5000元的收条一份,但收条无落款日期,且原告只认可此5000元收条包含在已付的13000元中,并不是归还此欠款的收条,而且称此收条原本写有落款日期。签于该收条书写纸张不完整,故此,被告辩称此款已付的理由,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春某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连某装饰装修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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