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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一样的判决 --撤回又追加的被告

发布日期:2023-11-10    作者:周振毅律师


飞一样的判决
--撤回又追加的被告

2023年11月7日,是立冬前的最后一个秋日,周振毅律师一早奔赴外地开庭,庭后又马不停蹄往回赶,还没回到办公室呢,手机响动、电子链接方式收到了飞一样的裁定:对方撤诉。
而部分被告被撤回起诉,发还重审程序中能否再行追加?法院同意追加并通知被告出庭传票的效力如何?被追加的被告又该如何应对?这在民事诉讼实践中较为罕见。
中H公司在全国各省承接各类建设工程,其中就包括早已完工的河北某地建设项目。最近几年对劳务资质的限制已不如前,中H公司承建后将部分劳务对外分包,后又出现两手转包情况,导致被Y姓下游主体起诉又撤诉后,Y的下游个体Z又在异地将Y与中H公司一并起诉,Y接近失联状态,收下诉状后再无音讯。
原一审中,Z举证了与中H公司合同1份,上有Y签字并加盖了中H公司项目部章,却追加了中H分公司为被告,撤回了对中H公司的起诉,一审法院认定了中H分公司的责任。
周振毅律师接受中H分公司委托介入上诉二审,提出中H分公司并非合同主体等意见,并不得不与就盖章合同的效力,与持倾向性意见的审判人员进行了坚持己见的交流,庭后法官以会判决我方责任的语气进行了无果调解,不久,发还重审。
中H公司收到了传票,委托代理并转交了传票。
11月7日上午进行了快节奏庭审,鉴于上次诉讼被撤诉的情形,周振毅律师首先请法庭释明了列中H公司为被告的依据,进一步申请法庭提供阅看了对方的追加申请书,据此首先提出了被告主体不适格,法无禁止即许可只适用于实体权利,程序性权利需要依据,应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主张,其撤回针对中H公司的起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再享有在本案中再追加的程序权利,并且在法庭归纳争议焦点后,正式申请补充确定该为首要的争议焦点,法庭准许。
此前,我方已调取并提交了Y作为原告的前案卷宗证据,同时申请法庭调取该证以满足证据规则中原件的要求,另外,也进行了申请责令通知举证等工作,主要是用以支持合同的相对性的无责主张。
又紧紧围绕法庭关心的合同加盖中H公司项目章、并有Y签字的合同效力问题,进行了“企业的代表和代理”、“无权代理”、“追认”、“认章不认人”、“善意相对人”、“中H公司社保人员名单无Y”等要点,及合同具体订立、履行等情况进行了有比较、有依据的分析意见,还就基本法律规定和法院纪要及实践掌握等予以具体阐述。
庭后,法官留下了对方,傍晚时分,对方撤诉的裁定飞一样地散发到了各方的手机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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