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之二:承包人不具备资质
发布日期:2023-12-11 作者:赵荣烈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以上规定涵盖了没有资质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施工、没有资质以有资质的企业名义施工(即“挂靠”)以及自己有资质但是超过其资质等级承包工程这三种情形。如果承包人的资质存在这三种情形之一,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应认定无效。此外,关于承包人资质方面的规定,还需要注意前述司法解释第四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即使承包人超越了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如果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那么该合同不再按无效合同处理。需要强调的是,这一效力补正的时间点是工程竣工前,且仅限于“超越资质等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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