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名有风险,落笔需谨慎
【阅读提要】 合同责任千钧担,权利义务一线牵,签名提笔思量细,落笔方能成铁券。
签名盖章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主要表达形式,是确认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的实质性标准。合同当事人一旦签名盖章,就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因忽视签名盖章的细节和注意事项而产生矛盾纠纷的现象时有发生。笔者通过下面这起案例来分析因签名或盖章产生风险的相关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2022 年 7 月,因工地工程建设需要,甲公司与宋某签订《工程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以 120 元/天的价格将一台高空作业车租给宋某,双方均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将合同约定的高空作业车交付宋某使用,共使用 80 天,但宋某使用完毕后,并未支付租赁费。甲公司多次向宋某索要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宋某支付租赁费 9600 元及利息。宋某辩称,自己是受工地同事钱某委托,代钱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工程设备租赁合同》,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宋某是否应当向甲公司支付租赁费?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工程设备租赁合同》,是由宋某本人签订,宋某对此没有异议,该事实应当予以确认。宋某虽然辩称与甲公司签订《工程设备租赁合同》,系代同事钱某所签署,但是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代签合同的行为实际得到了钱某的授权。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知晓其在合同上签字的行为所可能给其带来的责任与风险,故对其主张的其不应为此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应当认定宋某与甲公司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宋某应当向甲公司支付租赁费及利息。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甲公司支付租赁费 9600 元及利息,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律评说】“签名”是人们生活当中经常遇到的一个行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签名”是认定双方达成合意的实质性标准之一,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任何书面文件上签字时,应当充分阅读并知悉其内容,对签字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要做到心中有数,谨慎为之,避免不必要的麻烦。特别是受他人委托签订合同时,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等,并且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告知委托代理情况,谨慎签名,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案例主文来源:山东法制报 法院周刊2024年1月5日 总第8134期 何江浩 胡思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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