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二手房交易避税风险多多

发布日期:2011-08-12    作者:张仁藏律师
一、签定阴阳合同,作低房产交易价格
在签订售房合同过程中,买卖双方协商后虚报成交价格以达到少缴税费的目的。虚假购房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此种合同属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同时,一旦买房人再次转让房产,将面临卖出和买入价之间的差额较大,相应税费被拉高的问题,实际上得不偿失。此外,买方如果坚持以合同价为依据支付购房款,卖方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可能因此产生纠纷甚至诉诸法院。
二、先订立合同,后房产过户。
表现为:买卖双方协商好房价后,卖方先将房产证交付买方或者通过公证,买方付清绝大部分房款后,卖方以交钥匙等形式向买方转移房产,等房产证满5年后再办理过户手续,以此规避有关税费。
二手房交易专家张仁藏律师认为:这种做法表面上看似合理,公证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实则不然,交易风险极大。原因如下:
1、            存在一房多卖的风险。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是
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唯一生效要件。房屋表面的交付无法保障买方权益,卖方可以通过挂失等方式注销原房产证、办理新证,从而达到一房多卖之目的。
2、因卖方违法、欠债、抵押等原因房产被依法追缴、查封、拍卖等,这些意想不到的后果都将严重威胁买方的切实利益。
3、政策风险、不可预知费用的产生、房屋灭失导致的纠纷以及相邻关系纠纷等等,都为房屋买卖合同全面履行埋下了隐患。
三、通过赠与方式进行避税。双方当事人在私下进行买卖交易后,不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而是以赠与的方式变相达到房产交易的目的。二手房交易专家张仁藏律师认为这样的做法存在法律上的隐患。
1、由于赠与不是买卖行为.购房者无法办理贷款.只能一次性支付现金.对于买方来说压力将会很大。
.2、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买方拿到房产后如果发生了质量问题.在法律上不受保护,很难要求房主赔偿。
3、买家还要承担赠与人撤销赠与和不履行赠与义务的风险。按照法律规定.赠与在房产证过户之前.随时可以撤消。由干双方私下进行交易.一旦买方支付了房款但卖方不办产权过户.或卖方先办好了产权过户而买方未交齐房款.都很容易引起纠纷。
综上所述,张仁藏律师认为各种形式的避税行为虽然表面上达到了规避有关税费的目的,但是实际上交易双方都要承担着极大的风险和隐患,交易行为、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益都得不到法律保护。因此,张仁藏律师建议广大消费者在现实生活中不要贪图眼前的蝇头小利,因小失大,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使自身在房地产交易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而有效的保障。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丁云龙律师
江西赣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