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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诉黄某离婚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1-08-13    作者:110网律师
  •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崇民一(民)初字第3348


      原告丁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又名黄某)。
      本院于20089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丁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117日登记结婚,1996411日生女孩女丁某、丁某。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丁某与被告黄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丁某、丁某随原告丁某共同生活,被告黄某自200811月起每月给付丁某、丁某抚养费人民币400元至18周岁止;
      三、原、被告自愿将共同财产冰箱1台、21寸彩电1台赠与女儿丁某所有,在丁某未成年之前由原告负责保管使用;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081111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朱 萍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怡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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