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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看侵权责任中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区分和承担

发布日期:2011-08-15    作者:乔四红律师
从一则案例看侵权责任中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
区分和承担
                
                         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 乔四红
 
关键词:共同侵权 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 
(案情简介)甲乙系朋友。某日,甲搭乘乙驾驶的摩托车回家,途中,乙的摩托车与丙的汽车相撞,致甲受伤,甲花去医药费五万余元,并有其他损失三万余元。甲将乙、丙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乙丙对甲承担连带责任。乙认为法院判错了,其认为乙丙应承担按份责任,即根据乙丙过错的大小对甲各承担部分责任,如乙承担50%的责任,丙承担50%的责任。乙的观点正确吗?法院判决有错吗?
(案情分析)分析此案,须从辨析几个法学概念入手。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人一方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以及相互间的关系,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按份之债又可分为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连带之债可分为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本文不严格区分按份债务和按份责任,连带债务和连带责任,做同一含义解)。按份债务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额负责赔偿,债权人无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是各自独立的,相互之间没有连带关系。而连带债务的各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二者相较,由于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可在连带债务人之间选择更有资力的债务人要求清偿,因此连带债务比按份债务对侵权人更为有利、更有保障,同时对债务人负担较重。由于连带债务对债务人负担过重,所以连带责任通常是法定责任。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债权人才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共同侵权的侵权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是与单独侵权相对应的概念。在现实生活中,侵权行为的侵权人通常是一个,如一辆汽车撞伤一个行人,一个人打伤另一个人等。这就是单独侵权。但也有两个以上行为人进行某种行为致无辜的人受伤的侵权行为,如两人把另一个人打伤等。这种情形就属于共同侵权。在只有一个侵权人的场合,当然不会发生侵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的问题。只有在多个侵权人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此问题。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有些时候,尽管从现象上看有多个侵权人,但也不作为共同侵权处理。“间接结合的侵权行为”就属于这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托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就直接结合的侵权行为和间接结合的侵权行为做了规定。该司法解释规定,直接结合的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由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间接结合的侵权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按份责任。间接结合的侵权行为的典型案例有所谓的“猪狗官司”, 即某甲的狗在市场上叼走肉贩乙的一块肉,乙追狗,想夺回肉,狗狂奔吓坏了丙的猪,猪狂奔,撞倒了老太太丁。丁于是把甲乙丙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甲乙丙对丁的损失各承担1/3的责任。此案中甲乙丙承担的就是按份责任。间接结合的侵权行为虽然从表面看有多个行为人,但其不是行为的结合,而是原因力的结合。各个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受害人损害发生的多个原因之一,从因果关系上看属于多因一果情形。因此,间接结合的侵权不是共同侵权,只是单独侵权,故各行为人只须对其本人的行为负责,考虑其行为在损害中所占原因力比例的大小或过错的大小单独确定其责任份额。而直接结合的侵权行为是数个行为直接结合,共同成为受害人损害结果发生的唯一原因。在这种情形下,数个行为的结合非常紧密,对加害后果而言,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无法区分,而受害人发生损害的原因只有一个,在因果关系的形态中属于一因一果的情形。直接结合的侵权行为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具有共同性,就认定其构成共同侵权,使其负连带责任,从而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具体来讲,区分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可从三个方面来进行:
一、在客观方面,直接结合的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一般都在现场实施了行为,结合是必然的结合;间接结合的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一般不在同一现场,结合是偶然的结合。
二、在主观方面,直接结合的行为人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必然与他人的具体行为相结合,从而造成损害后果;间接结合的行为人一般不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与他人的行为相结合,而造成危害。
三、在因果关系方面,直接结合是一因一果;间接结合是多因一果。
本案中,乙丙的行为直接结合在一起,共同成为致甲受伤的原因,在因果关系的形态上属于一因一果的情形。二者的行为发生在同一现场,是必然的结合。根据以上分析,由于乙丙二人的行为的客观共同性,故他们的行为属于直接结合的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对甲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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