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骗款可否要回
发布日期:2011-08-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2004年10月20日,原告遂川县巾石乡界溪村村民熊扬层接到一陌生人的电话,自称是原告女儿学校的老师,告知其女儿因车祸做手术需汇3800元至该县邮政局水南储蓄所肖娟的帐户上。原告接电后,根据陌生人提供的帐号将3800元如数汇往肖娟的帐户上,办完汇款手续后,原告打电话到女儿所在的学校询问,方知自己上当受骗,遂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经警方查证,肖娟其名及身份证均属虚假,被骗款项未被领取。事后警方派员陪同原告与被告遂川县邮政局协商,要求将骗款项返还原告,但遭到拒绝,原告为此诉至本院。
对该案如何处理,有以下几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由于不慎导致钱款被骗,值得同情,且被骗钱款未被领取,可以确认被骗钱款的所有权属原告,判决被告将此款返还原告。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在汇出3800元款至“肖娟”帐户后,该款的所有权已发生转移,被告无权将该款返还原告,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告钱款被骗一案,公安机关已立案待破,属于刑事案件,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可先动员原告撤回起诉,如原告不同意撤诉,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被骗的3800元钱,须待司法机关侦破此案后,作为赃款返还原告。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作者:彭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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