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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本身可以作为交易双方的结算凭证

发布日期:2011-08-23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20096月开始,A公司向B公司供应货物,并分别于2009630910开具了号码为196780XX065335XX的两份增值税发票给B公司,金额分别为7万元、10万元。B公司于2009730A公司支付货款7万元,余款经A公司多次催讨,B公司仍未付。A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计10万元,并承担利息损失计1万元。

【办案过程】
         A公司提交给我的证据只有增值税发票,对方7万元的汇款凭证,送货单称已丢失。接受委托后,我申请法院对增值税发票调查收集抵扣情况,经查,对方于2009年对该发票已经抵扣。
庭审中,B公司代理人一直强调公司操作流程是凭借送货单对账后给付货款,A公司送货单未给付,B公司入库时没有清点,双方未对账,实际收到货物并未收到A公司诉称的这么多。对于增值税发票这块,市场行情一般都是发票来了财务就会去抵扣,自己公司财务操作也是如此。基于此B公司代理人认为货款给付是购买货物,而不是购买发票,自己公司顶多是财务操作这块不规范。同时认为,即便是发票已经抵扣也不能证明货物收到。 双方调解未达成一致。法院判决支持了A公司的诉请,判令B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计10万元,并承担利息损失计1万元。
 【个人观点】        
        
目前市场上有很多企业对于增值税发票这块不够重视。写本案例也是希望对此起到警醒作用。增值税发票是兼记供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其本身可以作为交易双方的结算凭证。入库清点,对账及时,抵扣增值税发票之前应确保对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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