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购房或卖房的限制
发布日期:2011-08-23 作者:张仁藏律师
从2006年7月 11日开始,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对境外的单位及个人在中国境内购房进行了规范,其中规定: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用商品房。
对于符合上述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主商品房必须采用实名制,并持有效证明到土地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对境外机构及个人不符合自用、自主原则购买的房屋不予进行产权登记。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总部)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房产纠纷专家
张仁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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