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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毛钱短信讨回6万元借款

发布日期:2011-08-23    作者:潘友才律师
短信可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通讯员李胜利余宁

  一条价值一毛钱的短信竟然帮助债权人讨回了6万元的借款!一条短信为何竟有如此大的作用?    案情:2005年9月8日,被告张某向原告孙某借款12万元,并出具一份借条,双方约定:借期一年,分两次还清,利息按银行存款年利率计算。借款后,被告于2006年5月归还了2万元;于2007年7月归还了4万元,尚有6万元未归还原告。    2009年2月5日,孙某的手机短信显示:张某给他发来信息,内容为“孙经理新年好,六万元我不是不还你,更不是躲债,我现在是无钱还你,如果一定要上法庭我也无法阻止你,但我还是一句话,我不会赖账的。此后,孙某起诉至宁波鄞州区法院。    庭审中,被告张某认为,借款时间发生在2005年,到2009年已经超过两年,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借款不应再受法律保护,而且他并没有给孙某发信息承认还欠6万元借款。    最终,鄞州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应归还孙某借款6万元。   点评:诉讼时效制度并非否定权利的合法存在和行使,而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如果存在既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也有利于义务人的理解的情形,在不违背基本法理的基础上,应做出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因此,本案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上述短信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被告作为还款的义务人,应就何时归还欠款以及还款金额等事实进行举证,被告不能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另外,被告提出手机短信并非其本人所发,手机与被告本人分离,该事实被告也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因此在手机为被告本人控制的情况下,对该说法法院难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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