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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影响他人通风采光的损失如何计算?

发布日期:2011-08-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原告白一、王二、李五、孙六、陈七等10人共同居住在某小区,房屋依次相邻。他们以被告某公司兴建的24米高八层建筑影响其通风、采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0万元。10原告的房屋依次相邻与被告的高楼形成“T”字形结构。“一”表示被告的24米高楼,“1”表示各原告的房屋,原告白一的房屋最靠近被告的高楼,白一、王二、李五三原告与被告房屋之间的间距分别为7.9米、12米、18米,未达到建设部规定的间距要求。原、被告的房屋均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建设。

分歧:

  应该如何计算损失却有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按照直接损失计算法,因光线受阻,白天须点灯,电费的损失视为原告的损失再乘以房屋使用寿命20年。

第二种意见:按照间接的利润均衡法,因被告与原告约定建六层,事实上建了八层,被告违约,超高的二层被告所获得的利润视为违约金支付给原告。利润采用评估的办法核定。

第三种意见:拆除超高二层建筑,彻底还原告通风采光权。

第四种意见:采取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利益。本案虽然是10原告与被告的纠纷,但事实上还有几百户人的房屋与被告的房屋相邻,他们的相邻权同样受到侵害,如果用电费计算,被告可以接受,但原告方不会满意,因为电灯不能代替阳光,阳光不能用钱计算,所以用第一种方法解决不是最妥的。如果拆除最上二层,原告会满意,但是被告不满,加上建八层有当地政府的批文,被告的建筑手续合法,拆除二层既造成很大的浪费,也没有法律依据,所以不宜拆除。如果将被告超高二层的利润50余万,作为赔偿原告的损失相对公平,因为被告超建二层是对原告的违约,因违约获得的利益补偿原告的损失较为合理。同时也不能光考虑在案原告的利益,还要考虑未起诉而有损失的公民利益保护。再则考虑在案原告与原告之间距被告房屋的远近拉开损失的距离,避免影响通风采光大小不一赔偿相同的结果。酌情由被告赔偿原告白一6000元、王二4000元、李五2000元,其余原告因其与被告的间距符合建设部的规定,驳回他们的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第四种方法是可取的,既体现了法律效果,又体现了社会效果。

作者:石城县人民法院 李兰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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