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部门错发货物托运者是否构成违约
发布日期:2011-08-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8年4月6日,某商城与某电器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某商城于次日将37万货款汇到电器公司的指定帐户,电器公司则在10日内将同价值的电器运抵某商城,否则,违约方应付对方5万元违约金。次日,某商城依约汇出了款。电器公司随即积极组织了货源并交付运输部门,按正常时间推算,可提前3天到货。谁知,半个月后,某商城仍未收到所购电器。经双方交涉、质询,方知是电器公司托运的运输部门将本应发往江西的电器错发至江苏。待重新纠正,将电器转运,等某商城收到已是一个月后的事了。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电器公司已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甚至还可以提前三天到货,迟延履行完全是由于运输部门的过错,且无论从哪方面看,该过错都与电器公司无关,因而要赔也只能由运输部门赔,电器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构成违约。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过错责任不同于合同责任。过错是承担侵权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对损害结果有过错,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反之,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过错责任不同于合同责任,合同责任的承担是按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出现了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无论是否有过错都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某商城与电器公司之间存在购销合同,应否承担责任的参照物只能是合同的约定,而不局限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也就是说,仅仅是看电器公司是否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将全部的电器交给某商城,否则,就必须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2、运输部门的过错,不能成为电器公司的免责理由。免责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法定的免责条件和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而导致合同不能或不完全履行,义务人将免除履行义务或违约责任。鉴于本案中某商城和电器公司之间并没有约定免责事由,那么就只能看看是否具有法定的免责条件。从《合同法》第七章上看,针对此类情形的免责事由有且仅有是不可抗力。而该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公司对运输失误,并不成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或非出现此种结果不可,而完全可以通过加强管理监督来克服。总而言之,电器公司不能以此作为抗辩某商城的理由。
3、运输部门的失误只能成为电器公司的追索依据。鉴于电器公司存在未按时交货的事实,致使违约客观存在,也就是必须无条件地按合同支付违约金。这并不等于电器公司只能背“黑锅”或“代人受过”,它可以依照其与运输部门的约定和运输部门履行合同的过错,向运输部门追偿,但这也只能是通过另一个法律关系才能解决的问题,与某商城是无关的。
作者:兴国县人民法院 叶彦
相关法律问题
- 是否构成违约 0个回答0
- 我是否就构成了违约方? 4个回答0
- 向纪检部门反映的情况失实,是否构成诬告罪? 0个回答0
- 这种情况是否构成房开公司延期交房违约? 0个回答10
- 小罗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哪个部门管? 1个回答0
发布咨询
推荐律师
仁和万国律所成敦毅律师
陕西西安
陕西西安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黑龙江哈尔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安徽合肥
唐海洋律师
重庆江北
重庆江北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石家庄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广东深圳
陈磊律师
江苏苏州
江苏苏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山东菏泽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建筑施工合同一款两付案中案
- 独家委托协议生效后,又通过其他中介售房,原中介可否主张违约金?
- 购房多年未过户,房主又将房屋抵押贷款,购房人如何维权?
- 潍坊市寒亭区交通事故案件代理纪实
- 物业公司终止服务时未适当履行移交相关账目材料的义务,业主能否向其主张公开履职期间
- 工程协议上仅有签字而无公章,有效吗?
- 大雨导致商场渗水商户被淹,保险公司能否直接以“自然灾害”为由拒赔?
- 潍坊市交通事故找保险公司索赔遭拒案件代理分享
- 物业服务企业对部分业主欠付物业费期间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吗?
- 租赁京牌小客车牌照,合同无效
- 骑手与企业签订合作承揽协议的,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吗?
- 承运人承担货损赔偿责任的证明标准
- 南宁市武鸣区学府豪庭项目开发商违约业主打官司解除合同拿回购房款
- 律师与律所以外其他单位形成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 潍坊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成功维权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