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的债务未清偿而赠车给女友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1-09-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王某经营一珠宝店,向孙某借款30万,到期后以种种借口拒不偿还。孙某得知王某与女友刘某热恋时,赠送了一台别克轿车给刘某,为了确保自己债权的实现,孙某立即找到王某与刘某。王某称:车已经给了刘某。而刘某称车是王某自愿给其而且办了过户手续,所有权属于她,王某和孙某之间的债务应该找王某,而不能找她。
【分歧】本人的债务未清偿而赠车给女友是否有效?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赠与行为有效,民法有意思自治的原则,王某的赠与行为是其意思的真实表示,而且办理了过户手续,所以孙某不能要回轿车。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赠与行为无效,王某的赠与行为严重侵害了孙某的权益,孙某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这种赠与行为。
【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本案中涉及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本案中王某欠孙某30万未还,虽然他热恋时将别克轿车赠与刘某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民事中的意思自治,但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对其这种行为做了严格限制即债权人的撤销权。在这种情况下,孙某可以行为撤销权,要求人民法院确实王某这种赠与无效。
作者:吴雨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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