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1-09-25 作者:110网律师
被告:北京某某数据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主张:
1、诉请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协议金额96000元以及违约金9600元;
2、诉请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现场服务费110500元;
3、诉请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受理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受理时间:2010年12月28日
办案律师:张树贵(代理原告)
案件简述:
2008年11月25日签订了《istream数据库复制系统采购合同》,该合同第一条第2款规定,“……如果需要现场服务,则甲方(被告)应向乙方(原告)支付相应费用(按照4500元每人每天计算,此费用不包含在合同协议金额内)。”第四条第1款规定,“1、乙方(原告)软件产品、技术服务和技术支持、培训费总额为16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陆万元整。”第四条第2款规定,“2、被许可方将按以下方式支付协议金额:1)首付款: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壹个月内向乙方支付协议总额40%的款项,计64000元,人民币大写:陆万肆仟元整。乙方同时提供甲方同等金额的资金往来发票。2)二次付款: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叁个月内,甲方支付乙方协议总额50%的款项,计8000元,人民币大写:捌万元整。乙方同时提供甲方同等金额的资金往来发票。3)三次付款: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伍个月内,甲方支付乙方协议总额10%的款项,计16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陆仟元整。乙方同时提供甲方同等金额的资金往来发票。”第八条第2款规定,“2、甲方的违约责任 如甲方延迟付款,则每迟延一天,乙方有权收取相当于应付服务费用0.03%的滞纳金。如甲方迟延服务费用超过三十天,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当于应付服务费用10%的违约金。如在系统开通后,甲方迟延服务费用,则乙方还有权另外收取软件使用费。”
原告已依约将合同软件产品交付被告,并且被告又将上述产品成功销售至中国移动139邮箱系统项目。但被告仅仅支付了合同首付款64000元后,剩余96000元至今未支付。
律师办案经验总结:
一、合同用语要准确、叙述详尽,避免出现合同相关条款的遗漏或约定不清。
二、注重保存相关履行记录。如本案,原告应保存好提供“现场服务”的相关记录(比如:对方单位要求提供现场服务的申请材料、技术人员出差记录、接收现场服务的签证或记录现场服务工作内容、过程的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法律:
《合同法》
第107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159条【买受人的基本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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