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通知书详解
发布日期:2011-09-30 作者:卓识律师
但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另一种情况就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的申诉以某种理由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当事人以此通知书为据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予受理通知书"不应成为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的依据。其理由有四:
(1)"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不等同于仲裁裁决书。这一点并不难理解。从形式上来看,前者是通知书,后者是裁决书;从内容上来看,通知书是仲裁委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当事人申诉的理由,通常为申诉人的申诉已超过法定的时效或者申诉不属于仲裁委的受案范围等,裁决书则是经仲裁庭审理后对双方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的裁判和决定。
(2)受理审查不等于仲裁裁决。根据规定,受理审查只是针对当事人的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如同法院立案时的审查一样,而仲裁裁决则要经过仲裁庭调查取证、调解、开庭等一系列严格的程序。
(3)法院受理此类案件会助长仲裁机关处理问题的随意性和依赖性。
(4)"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没有引起司法诉讼程序的法定功能。国务院令[1993]第1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5条和劳部发[1993]276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14条均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至于当事人如不服该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如何处理,则没有明文规定,事实上此类通知书中也没有告知当事人在×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字样。也就是说,当事人持此通知书向人民法院起诉并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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