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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健在,儿女可以分割亡父遗产

发布日期:2011-10-10    作者:徐卫东律师

【基本案情】:
赵某与王某夫妇育有两儿一女,长子赵甲、次子赵乙、女儿赵丙。儿女们成家立业都分家另过。
2009年10月,赵某因病去世。老夫妇二人一生辛勤劳动,赵某去世时留下了一套200平方米的房子和15万元存款。
父亲去世后,三个儿女商议轮流赡养母亲,母亲坚持自己生活,一直居住在此200平米的房内,存款也由王某保管。
2010年7月的一天,大儿子赵甲找到母亲王某,称女儿被重点大学录取,可是学费还差1万余元,问能不能先从父亲留下的那15万元中支取1万元,先把女儿的学费交了。王某一听当即就火了,对赵甲说:“你父亲死了,可我还没死,这钱我留着养老呢!你们谁都别惦记!”
次子赵乙听说此事后,认为大哥要分遗产,认为那存款是父亲留下的遗产,也应该有自己的一份,也来到母亲家中,直截了当地向母亲提出了分割存款一事。结果,同样被母亲一口拒绝。
最终,2个儿子为了父亲的那份遗产与母亲较上了劲。母亲几次召集家庭会议,可每次会议都是不欢而散。王某觉得老伴走了自己就是一家之主,老伴留下的财产儿女们有没有份?能不能分?得由自己说了算。
2个儿子见说服不了母亲,便与女儿赵丙共同协商,一纸诉状便把母亲告上了法庭,要求依法分割父亲的遗产。

【裁判结果】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赵某留下的房产、存款,首先是夫妻共同财产,赵某和王某每人享有50%的份额,属于赵某所有的份额就是他的遗产。由于 赵某没有立遗嘱,因此,这些遗产由他的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王某、赵甲、赵乙、赵丙为赵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13 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根据本案案情,王某作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退休工资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作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因此,法院判决:
一、对赵某的遗产房屋100平方米,由王某、赵甲、赵乙、赵丙各继承四分之一的份额。
二、对赵某的遗产存款七万五千元,由王某继承四万五千元,赵甲、赵乙、赵丙各继承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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