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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否自行规定产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发布日期:2011-10-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小张是某公司的文员,2004年2月1日小张根据医生诊断的生产日期,向单位请了90天产假,8月底她生了一对双胞胎,于是小张决定请哺乳假6个月,产假期满后继续留在家里照顾孩子。由于经济比较宽裕,所以小张一直没有去公司领取工资,直到哺乳期完毕回公司上班后才发现,公司对工资进行过调整,所有员工都涨了220元,只有自己还是原来的工资,并且只发了她实际工资的50%,但小张从律师处得知,哺乳假期的工资待遇为80%.于是小张决定进行劳动仲裁。

  分析:

  一个国家女性权利受到尊重和受保护的程度体现一个国家的文明进化程度,法律对女工的特殊保护不是对男性的歧视。在本案中,用人单位制订的有关女职工产假,哺乳假的待遇明显违反了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这可能是由于公司对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海市的规章制度不清楚导致的,也可能是公司明知故犯,由于劳动力供过于求,所以劳动者是处在弱者的地位的,因而该公司制定的有关女职工产假、哺乳假的待遇的规章制度,因违反了法律法规而无效。由于我国大多数人的法律意识薄弱,加上制度的不完善,当权益被侵犯时,人们往往不知道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以致使“生活中的法”和“国家的法”不同,本案中,张某作为新时代的女工,敢于拿法律的武器的保护自己,这是值得提倡的,但由于她对女工特有的权利知道的不够周全,在仲裁时未提出延长产假期限的相应请求,而仲裁庭的裁决只能居于当事人的请求做出,致使张某未能享受到“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的权利,这表明,要更好的捍卫自己的权益,作为当事人必须要了解自己享受哪些权利。单位无权用内部规章制度剥夺女工应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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