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盗骸骨的盗墓者作案动机到底是什么?——读温州瓯海频发老坟被盗事件新闻
发布日期:2011-10-17 作者:鲁邦升律师
据温州网报道:瓯海区潘桥街道桐岭村村民昨日向新闻热线反映说,近一周以来,桐岭村发生了多起老坟被盗事件。被盗的坟墓多是60年以上的老坟,而墓中遗失的主要是死者的骸骨。前后已有近二十户村民发现长辈的坟墓被盗。
在桐岭村经营一家杂货店的陈先生称,三四天前,他父亲和伯父上山打理祖坟,发现祖坟被人凿开,里面的尸骨不见了。随后,他们在山上发现多处坟墓被凿开。之后,村民们陆续发现山上的祖坟被盗,且几乎都是60年以上的老坟。
桐岭村村委会一负责人说,确实听到村民在议论墓被盗的事,前前后后也有近二十起了。但是山上的坟墓分布很杂,有些地处偏僻。被盗的基本上是本地村民长辈的坟。采访中,村民们认为,几十年前的墓,根本没什么值钱的东西随葬,没什么可偷的,且这几天也没有收到任何关于敲诈的消息。而这么大面积的盗取骸骨,也不像寻仇。
该负责人表示,由于山上的坟墓较多,分布广,而山区的面积大,再加上原本住在山上的村民都已经搬下来,所以即便遇上这样的情况,村里也很难实施有效的维护和管理。
对此,瓯海公安分局潘桥派出所徐副所长建议,村民们先报警,以便警方立案调查。
既然几十年前的坟墓中没有值钱的物件,主人也没有受到敲诈,更不象寻仇,被盗的仅仅是骸骨,那么盗墓者的作案动机到底是什么?这是值得研究的新问题。
难道作案者是基于对骸骨的嗜好,以伤风败俗的方法获得心理快感?不象,因为盗墓具有一定的风险,且要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从正常规律来看,获求心理快感的渠道很多,他犯不着。
难道六十年前的骸骨具有经济价值,是为了谋求利益而盗?也不象,因为到目前为止,尚未见某个专家公开称“骸骨”具有较高科研和使用价值的言论,也未见媒体上有类似的报道,且文明社会也不允许任何人实施这种有违人类道德的行为。
莫非作案者是以实施变态的方式,达到扰乱社会秩序,制造社会恐慌现象,从中达到报复社会或者掩饰其其他犯罪之目的?从现有的情况来看,不能排除有这种可能,但仔细一想也不太象。因为从常理来分析,如果盗墓者仅以此为目的,就没有必要专门挑选六十年墓龄以上的墓穴作为挖掘对象,见墓即盗岂不更方便、更快捷且更有效率?
当然,如果盗墓者是个高智商,深习孙子兵法中智谋精髓那就另当别论了。但据专门研究犯罪心理学的“专家”们说,不管犯罪人的智商有多高,实施犯罪的前提是具有主观故意。因此,犯罪人的犯罪动机是有章可循的,犯罪是有规律的。如果犯罪人没有动机,则就不是犯罪,是意外事件。又根据刑法学的犯罪构成之说,犯罪的成立也必须要具备主客观要件,否则也不构成犯罪。因此,老古对第三个“莫非”的深层次问题不敢深入分析,否则怕走火入魔,难以自拔,得出与常规不同的结论。
其实,犯罪心理学作为一门专门研究犯罪心理的学科,不能视为一般的人文学科,研究者不能局限于一般的演绎归纳和逻辑推理方法,来解释犯罪心理问题,更不能在现有的规则上迂回踏步,应当要具有前沿性和适当的超前性,否则就不能有效指导侦察实践,无法解释人类新型的行为或者事件。这就象中国现有法律上的“但是”、“除外”条款,“但是、除外”的背后,其实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政治和社会问题。作为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只有吃透了“但书、除外”的内涵,才算真正掌握了法律,照搬条款的人其实是个法盲。当然,由于犯罪心理学研究的是人的心理,最终离不开人性,要突破现有框架谈何容易?这就象在人在黑夜中寻找绣花针,探索的结果很可能是无功而返,以失败告终。搞不好,还会被大众视为“疯子”,最终落了个身败名裂。达尔文当时提出“进化论”,就荣获了这个待遇。
但是,对人性的前沿性和超前性问题,必须要有人去研究、去探索,否则学术界就不能有效解释社会上的新颖现象。只是超前研究“人性”要需要冒身败名裂的风险的,必须要具备非凡的胆略,第一个吃螃螃蟹的人往往就是如此。老古没有这个胆略,也不想去冒被他人围攻的风险,否则老婆和儿子也不会答应。因为他们已满足于老古的现有形象,没有必要去钻“死胡同”,做这个买卖不划算。
因此,老古还是以“让专家们说专家的、让盗墓者盗他认为该盗的墓”的心态,看自己喜欢的趣闻、写自己爱写的博文;看到稀奇古怪趣事时,任他云倦云舒、照品花开花落;心血来时,捧一杯淡茶、舞两袖清风,轻敲键盘、指点文字,随心游龙;管什么乌飞兔走,任他个道败德疯,唯发发牢骚、笑笑点点,既轻松、又悠闲,何乐而不为呢?没有必要与自己的脑细胞过不去。
那么盗墓者的主观目的到底是什么?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犯罪动机又是什么?谁可以告诉我呢?看样子,只能等待公安机关的侦破结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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