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被撞伤幼儿园应担何责
案情:原告小雨系被告幼儿园一方学生。小雨等路途较远学生的上学、放学均由接送学生的车辆接送,该车将小雨等学生送到家长指定地点,由家长接领,中午放学时间在11时许。正常到达原告家长指定地点时间在11时30分至40分。2009年11月24日上午,幼儿园提前放学,于10时20分,将小雨送到村路口的西边,因小雨家在路东,小雨在通过公路时被王某驾驶的车辆撞伤。小雨住院治疗30天,支付医疗费32887.46元,并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后原告小雨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王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法院确认原告损失为99625.46元,并判决王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共赔偿原告94350元,余额由原告自行负担。现原告以被告在教学管理上存在过失,导致原告损害为由,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50000元。
评析:幼儿园提前放学致接送脱节,幼儿小雨独自过公路被撞伤。小雨除了可以向侵权人王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请求损害赔偿外,小雨还可以向存在教学管理过失的幼儿园主张承担何种损害赔偿责任,是损失之外的50000元赔偿责任,还是补充责任?
笔者认为,从情理上说,年幼的小雨被撞伤致残,是无法用金钱来弥补的;但从法理上说,幼儿园不应承担损失之外的50000元赔偿责任,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首先,向幼儿园主张损失之外的50000元赔偿不符合侵权损失补偿原则的精神。侵权行为法的赔偿,就是侵权行为人对被侵权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适用的是损失补偿原则,即填补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害。被侵权人已从交通事故侵权人处获得医疗费等费用赔偿后,再向其他侵权人请求赔偿应就其实际损失的余额部分主张权利。
其次,向幼儿园主张损失之外的50000元赔偿无可供支持其请求权的具体法律依据。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的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因此,笔者认为,小雨因交通事故目前造成的实际损失为99625.46元,该事实已经为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可以向幼儿园主张实际损失与交通事故已经赔偿了损失(94350元)之间差额即5275.46元。(文中小雨系化名)
作者: 李永居 王公建
作者单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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