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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资格考试看高校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

发布日期:2005-10-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要: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存在着许多缺陷,各高等院校都在积极寻找法学教育的突破口。从2002年起我国开始实行司法资格考试制度,不论是对法律职业还是对法学教育都提出了新的问题:如何培养法学专业人才?本文提出从强化司法理念、学习专业知识、锻炼法律实务等方面入手将法学专业学生培养成具有坚实的法治信念、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的全面人才。

    关键词:司法资格考试;法学专业人才;培养

    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是一种速成教育,显然这是为了满足“文革”后恢复公、检、法、司机关而对法学专业人才的迫切需要展开的一种教育,因而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批评和责难,同时高校法学专业的学生对传统的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怨言也颇多。随着律师的数量增加和素质的大幅度提高,审判制度改革也进行得轰轰烈烈,但是光依靠外围的改革并不能撼动法学教育的根基,所以从2002年开始的司法资格考试就给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我们究竟该如何培养法学专业人才?

    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制度是各国普遍采取的制度,它对于国家的法治建设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它可以在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缺位的时候,补充进去,成为新的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如我国的律师资格考试,是国家近年来最为正规的司法考试制度。通过这样的严格考试,不仅参考人要有丰富的法学修养,而且要有很好的实践经验,能够把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取得了律师资格,就意味着他在法律的学养上有了适合律师工作的能力。而一直以来通过大学法律专业学习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的人屈指可数,所以单纯强调提高律师素质,忽视法官、检察官素质的提高无异于饮鸠止渴。因为每个人所能接触的最直接的法律莫过于法官、检察官对身边案件的判决、认定了。这次的司法资格考试将标志着我国在法治建设方面又迈出了更大的一步,也使人们身边的科学执法、理性执法更进了一步。从今年开始法学专业的学生要想进入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工作,首先必须通过司法资格考试,那么高等院校结合这种考试对法学专业的学生进行培养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强化司法理念

    英国法官告诫说:“当你走上这条路时,你必须记住,有两个伟大的目标要达到:一是要看清法律是正义的;另一个是它们被公平地执行。二者都是重要的,但其中法律被公平地执行更为重要。如果因为不道德的法官或道德败坏的律师们而得不到公平地执行,就是拥有正义的法律也是没有用的。”

    (一)灌输法律是公平、正义的

    自古至今,人类社会尽管对正义有无数不同的解释,但普遍认为这是一个崇高的价值、理想和目标,可以说整个司法的发展史就是人类社会不断追求公平、实现正义的历史。尽管法律的公平、正义是理想化的,但它是法律的基础和人们追求的目标,推动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不平等、不公平尽管是现实的,但有志于此的人应该尽力消除它。对司法理念的灌输,就是让学生体会到“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76页),特别注意的是正义应该是法律努力达到的目的性道德价值,通俗点说正义的雇主应该愿意考虑雇员的要求,正义的教师应该愿意把教学的经验和体会与学生们分享,也就是关注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当具备了这一理念时,也才能以此为尺度或准则对各种行为进行评论或评价。

    (二)培养高尚的品格

    “学法律、运作法律的要有一种善恶观念,要有一种悲天悯人的情怀,要有一种拯救人们于苦难之中的情怀。”从小到大,人们所接受的不论是系统教育还是非系统的言传身教中都包含了是非曲直、美丑善恶的区分,法律的学习者及今后的实践者都需要这种潜质,用自己的形象来维护法律的尊严。这就要求法学专业的学生学法律就要先学会做人,要有高尚的人格,有许多学生在走上工作岗位的时候还保存着心中“理想”的清纯,但他们很快在不知不觉中被现实同化,心中坚守的神圣信念逐渐蜕变成:“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关系是最重要的”,逐渐地,从当初的法律专业工作者蜕变成法律的“门外汉”和“关系高手”。当然,不可否认在现实当中、在个别案件当中,“关系”、“人情”这些情况确实存在,但是这并不代表着法律的理想和目标,也不代表现实的全部。做人倘若目标不明确,就会迷失方向;而法学专业的学生在衡量人们的行为时不是以法律和良知作为标准,那他(她)就可能成为法律最危险的破坏者。

    (三)要有强烈的使命感

    仅仅培养一种公正待人和关心他人的精神态度其本质并不足以实现正义,因为法律专业的学生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可能得到了一柄双刃剑:一是凭所掌握的法律中的一些精神及自己所知道的法律知识和经验来获得优势;二是在法律本身的不完善中寻求法律的夹缝和空隙,从而把法律看作是一个可以揉捏的东西,为自己所用。面对现实社会仍存在的不公平的现象,法律工作者和法律学习者对民主法制建设里看到的东西最清楚,碰到的问题最深刻,所受的切肤之痛比别人更多,培养学生不懈追求法律公平正义、良心之信念,在尽到法律服务的时候,要给人更多的法律知识,对现实问题多一些敏锐、少一些麻木,多一些大声疾呼,少一些随波逐流,这就是一种使命,是我们对历史、对社会的使命。

    二、专业知识学习

    刚进入专业学习时未必能用专业知识来判断是非曲直,那么就用我们的理性、我们的良知来判断,在进入专业学习之前牢固树立了司法理念之后就开始进入第二阶段———专业知识的学习。

    (一)专业知识的积累

    对专业知识的掌握包括对法学理论的探索、法规条文的解释。就目前来看,学生在这一方面花的功夫普遍较大,所做的努力也较多,这是一个基础性的学习。即不论是法学教育还是法学学习都要和我国的法学研究现状和国家形势密切联系,立足于记忆和理解现行法规的基础上,关注法学的热点问题,阅读有关的法学专著和论文。

    (二)拓宽知识面

    法律涉及到经济、科学技术、人文、地理等方面的知识,因此它和其它学科的发展也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学习中不能放弃对其它知识的了解,否则学习很难深入进去,也很难取得较好的效果。比如高斯根据帕累托定律证明“资产的权利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条件”这一所谓的“高斯定律”实际上正是从经济学角度阐述了法律上的所有权制度的功能,象商法中很多内容多半涉及到经济领域的知识,如《证券法》的规定无论如何也脱离不了证券的发行、买卖等技术规范。

    (三)掌握处理问题的方法

    对于一个案例的分析,教师教给学生的不应该只是最后的结论,而应该是处理问题的方法。可以看到世间事千奇百怪,教师不可能穷尽一切讲授给学生,所以要学会用一定的方法处理问题,特别是针对那些超前于法律、法规、引起争议的现实问题要学会作出理性选择,并引发思考,从而对我们的法治进程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三、法律实务锻炼

    (一)布置随堂案例

    目前在日常教学中教师结合理论分析案例的工作已做得较充分,在教学环节中再把学生从案例引回到理论,透彻地理解条文、掌握理论,不要把法律这种活生生的东西变成了书本上死的文字。在授课过程中教师应尽量多使用来源于实际生活的案例,让学生更快融入实际生活中以获得实际经验。

    (二)加强实践性

    法律教学当法律规则的抽象形式与具体社会实践相结合时,常常显得捉摸不定甚至似是而非。尤其是在司法考试中出现的特之又特的案例,让考生包括法律专业的学生们在考试时无从下手,但一看答案仿佛恍然大悟,原来它的原理竟是自己滚瓜烂熟的东西,却不知该用在何处。如果一味停留在对法规的机械记忆,对条文的简单诠释,则可能陷入“盲人摸象”的无措状态,对庞然大物无内在的、本质的理解。因此,在法律教学中开设法律实务课,加强法律实践的培训,为他们走入社会提供前期准备平台。比如在这门课上教会学生对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判决书的起草等等,还可以把教师在接触实践时代理的一些案子拿来让学生讨论,不断增强学生学习的兴趣,同时也有了亲身的体会,能更快地缩短与实践的距离。

    (三)探讨有争议的现实问题

    现实生活并非一成不变,每当出现新的社会问题、经济现象时,对社会科学的冲击、影响是比较大的,比如电子商务带来了交易的全新革命,从而导致交易方式、交易结果都有了迥异于以前的变化,法律也应随之变化、发展。再比如试管婴儿、克隆人的法律身份等一些现实问题的思考。

    (四)增设“回归教学环节”

    即当学生从法院、检察院等单位实习归来后再进行一次理论的升华,实践的总结,能收到事半功倍之效。学生过去在课堂中所学到的是割裂了的部门法,实习中尽管有些东西对他们来说并不陌生,但他们不知如何使用。实习回来由教师组织学生对实习中碰到的问题进行归纳,并予以辅导,使他们能深刻地理解过去所学到的原理,活用法规。

    (五)训练实战技巧

    在教学中加强对学生的律师技巧、职业道德、实际操作能力、思维的机敏以及雄辩的口才即所谓“术”的训练。但在学习过程中力戒仅追求“术”而忽视对“学”的研究,“我们可以说法律的技艺就在于,能够在众多的法律、判例里寻找一个最有利于你的东西,我想这是法律本身的不完善以及本身的冲突,法律之间的夹缝和空隙,法律之间的矛盾所造成的。”如果单纯把法律当成一种职业技巧来学习,那未免有点太功利、太实用了吧?其最终结果必然是走向另一个误区。实际上“学”和“术”是两个不同学习阶段的重点,我们所培养的法学专业人才应该是综合了这两种素质的学生。

    这样通过专业训练和经验的积累使角色担当者(即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的行为更合理化、规范化。“良好的立法如果不能通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家将其兑现于社会的实际生活之中,落实到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之中,势必导致人们对于整个法律秩序的否定性评价,进而引发社会秩序的紊乱。同时,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又对于法律家的素质以及行为准则提出了超越常人的要求。在一个社会中,如果法律家不能够展示良好的行为风范和对正义的执着追求,一般社会成员的伦理观念混乱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行为失范便是必然的。”在法学专业的学生中间今后不乏进入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的人员,尽管也有一部分人从事着与法律专业无关的工作,可以肯定的是不论什么人最终都要进入社会,要与法律发生实际接触,要通过实际生活获取经验,那么通过多种教学活动最起码可以使学生们更快地进入“准生活”、“准操作”阶段。从而使法律专业的学生成为具有坚实的法治信念、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的全面人才,以适应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要。

    参考文献:

    [1]LordDenning.TheToadtoJustice[M].London,1955。

    [2]江平。江平文集。做人与做律师[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3]贺卫方。司法理念与制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4]王晨光,陈建民。实践性法律教学与法学教育改革[J].法学,2001,(7)。

    [5]汪习根。论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挑战与机遇[J].政治与法律,2001,(1)。

 龚战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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