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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收入可以免征营业税?

发布日期:2011-11-12    作者:110网律师
财税字[1999273号就免征营业税所得额规定如下: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为:
1)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3)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
对于“四技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高技术产业的纳税人来说是一项重大税收利好政策,在相关技术收入合同被成功认定为技术合同的基础上,也并不是所有的收入都可以归集为免征营业额的范畴。
从以上规定来看,规定中对免征营业税所得额的界定具体、严格。如对面正营业税的家和素转让、开发的营业额列示中,对合同免税收入的“技术含量”要求具体,尤其是在规定第二、三条中,严格区分应缴营业税和应缴增值税的业务性质,防治和杜绝存在纳税人偷漏税的可能性:转让货物技术价值所占比例偏低的,按规定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批量销售高技术产品的业务不管技术性成果的归属均按合同所得计征增值税。
“四技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政策给企业的优惠幅度大,但就纳税人而言,既能够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又能够维持企业的良好纳税形象和信誉才是对企业发展有利的最佳策略。因此,纳税人只有对所有相关政策做准确的研读和理解才能没有风险在没有风险的情况下减少税收成本,降低企业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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