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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身份是否应受限制

发布日期:2011-11-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受益人又称为保险金领取人。在新保险法中对于受益人的身份并无特殊的限制,只是在第六十一条中强调受益人必须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因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可为受益人,亦可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同时无论其为法人或自然人,或有无完全的行为能力,均可为保险受益人。无论保险受益人为何人,均需在保险契约中指定。从保险法第六十六条可以看出真正具有指定受益人主动权的是被保险人。

  保险法对投保人的身份有严格的限定,但却对更为重要的受益人没有特别要求,显然是不合理的。

  真正给被保险人带来道德风险的是受益人。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既没有交保费的义务又没让自己的寿命和身体受到任何伤害,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却享有领取保险金的权利。这就有可能促使受益人铤而走险杀害被保险人。保险法中不对收益人的资格作特殊的规定将诱发潜在的道德风险。从国际经验来看,一些地区的保险法也对受益人的身份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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