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婚姻继承律师:离婚赔偿营养费
发布日期:2011-11-23 作者:连会有律师
离婚赔偿营养费 ( 一 ) 概念
营养费,是指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因对方配偶存在《婚烟法》第46条规定的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造成自己人身损害,在医院就医治疗补养身体所必需的费用。
营养费必须是受害人康复身体所必需的,具体的费用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 二 ) 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第1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24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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