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保险常识 >> 查看资料

对保险公司整顿结束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1-11-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结束对保险公司的整顿的前提条件是被整顿的保险公司已纠正其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且恢复正常经营状况。已纠正违法行为,指的是被整顿的保险公司未依法提取或者结转各项准备金的,已经依法进行了提取或者结转;未按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的,已经依法进行了办理;违反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其资金运用的方式及比例已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谓恢复正常经营状况,是指可能危害公司赔付能力和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隐患和问题已得到解决,各项业务已正常开展,各项管理制度已得到执行。当被整顿的保险公司已纠正其违法行为,恢复正常经营状况时,不需要外部的监督管理就能够正常开展业务,这时有必要结束对该公司的整顿,由该公司的股东及其经营管理人员对其业务负责,以保障该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

  二、结束对保险公司的整顿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办理。被整顿的保险公司结束整顿,首先,应当由整顿组织提出报告,说明整顿组织在整顿过程中所做的工作,被整顿的保险公司纠正违法行为、恢复正常经营状况所采取的措施,整顿后的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金运用状况及其偿付能力状况等,并提出结束整顿的申请。其次,整顿组织的报告需提请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整顿组织的报告后,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被整顿的保险公司纠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及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检查,对整顿报告的内容及结论进行审查核实,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结束整顿的决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结束整顿的,整顿组织即可解散,保险公司由其经营管理人员经营管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章泽龙律师
重庆沙坪坝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