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10)

发布日期:2011-11-29    作者:110网律师律师
【全文】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0907]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01)[2001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修正)[20011027]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10)[20100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20100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六号)


(相关资料: 法律1篇 修订沿革5篇 英文译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2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蒋艳超律师
湖北武汉
高洪祥律师
黑龙江黑河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