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获刑15年
发布日期:2011-12-04 作者:110网律师
辩护人:刘明顺律师 13701316707
案情简介:
被告人高某,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将军街。被告人赵某,(男,1964年10月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千金乡)与刘某,女(被告人高某之母),自1999年开始在赵某处同居生活。2002年末,被害人李某(男)经朋友介绍与刘某相识并提出与刘某处对象,被刘某拒绝。2003年3月1日22时许被害人李某找到刘某之子本案被告人高某并逼迫高某带其去找其母亲刘某。23时许,被告人高某和被害人李某来到赵某的家,被告人高某将被害人李某来找其母亲刘某一事告诉了被告人赵某。赵某持自家的一把斧子走出屋欲赶走李某,被告人高某见状在赵某家拿一把尖刀跟随赵某走出屋外。被害人李某持砖头将被告人赵某打倒,被告人高某见状上前与被害人李某厮打。厮打中,被告人高某持刀向被害人李某背部、臂部连刺数刀,被害人李某被刺后逃跑,被告人高某持刀追撵,后见被害人李某倒地即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系因背部遭受刺器作用,造成心脏、肺脏破裂而死亡。被告人赵某明知被告人高某持刀将被害人李某刺倒,仍为其提供人民币100元,资助被告人高某逃跑。被告人赵某案发后被公安机关在家抓获;被告人高某于2003年3月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人民法院的判决:
本律师依法接受委托之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高某。认真查阅了卷宗,研究了案件的事实并结合案件的相关证据,根据相关法律制定了诉讼方案。在法庭辩论阶段向合议庭提出了,被告人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接受法庭的审判,有悔罪表现具备法定和酌定等从轻情节,因此请求合议庭对被告人高某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并于二00三年六月十九日下发了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二、被告人赵某犯有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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