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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购买美国货”条款的保护主义实质

发布日期:2011-12-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9年10期
【摘要】为应对美国爆发的金融危机给全球经济和贸易带来巨大影响,各国纷纷出台了刺激经济复苏的政策和措施。美国国会通过的《2009年美国复兴与再投资法》中的“购买美国货”条款,带有明显的贸易保护色彩。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由于世界头号经济大国美国的带头,使得世界上贸易保护主义进一步抬头和泛滥。因此,当前,各国在应对国际金融和经济危机时,不仅需要警惕并防止贸易保护措施出现,因为贸易保护不是一条好出路;同时,还要坚决地与贸易保护主义作斗争,因为贸易保护主义会将全球经济引向深渊,对国际贸易带来及其严重的影响。
【关键词】国际金融危机;“购买美国货”条款;贸易保护主义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为应对当前因美国次贷危机而引发的全球金融和经济危机带来的影响,各国纷纷出台了刺激经济复苏和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作为源头的美国更是如此。美国国会通过的《2009年美国复兴与再投资法》[1]就是突出一例。然而,美国应对金融危机、刺激经济复苏方案的《2009年美国复兴与再投资法》出台前后,不仅在美国国内引起激烈争论,而且在全球范围内也引起轩然大波,矛盾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该法的具有贸易保护性质的“购买美国货”条款上。

  一、“购买美国货”条款的主要内容

  美国国会通过的7870亿美元刺激经济复苏的方案主要包括:2883亿美元左

  右的减税计划(约占方案总额1/3。)、1200亿美元的基础设施投资项目、1060亿美元的教育投入、375亿美元的能源领域投资及240亿美元的对困难家庭和居民的救助措施。按照美国国会预算办公室(CBO)的估算,该计划中的74%将在2010

  财年结束前(截至9月30日)完成。根据美驻华大使馆外交官的说明,“购买美国货”条款涉及的金额约1500亿美元[2],占全部金额的19%多。

  “购买美国货” 条款的内容并不多,也不复杂,其内容主要包括在该法的1605

  节中,基本规定如下:

  凡受到计划支持的公共建筑和公共工程的建造、改建、维护或修理必须使用美国生产的钢铁及其制成品,除非:1、联邦政府认定购买美国钢铁产品不符合公共利益;2、美国钢铁产品数量不够,质量不好;3、购买美国钢铁产品成本超出项目总成本的25%。同时,还规定了该条款的适用应与国际协议项下美国承担的义务一致。此外,还包括了要求美国国土安全部购买美国生产的纺织品和服装的内容。

  事实上,上述“购买美国货”条款的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基本上仅是美国业已

  存在的 “购买美国货法”中一个条款的翻版[3],并没有特别新的内容。

  二、“购买美国货”条款贸易保护的性质

  针对美国刺激经济计划内的“购买美国货”条款,不仅在美国国内,而且在国

  际上,都引起了空前广泛的争议,甚至包括该条款合规性的争议。

  美国国内持支持态度的人士认为,在经济刺激方案中包含购买美国产品的条款

  是“合法的”,美国副总统约瑟夫·拜登在接受美国CNBC电视频道采访时就作如此

  表示。美国经济政策研究院资深国际经济学家Robert E.Scott认为:“该规定并不

  与我们签订的任何条约相冲突”。而更多的人士和媒体持批评的态度。如美国共和党议员麦凯恩在美国参议院讨论刺激经济法案时提出议案时认为,“购买美国货”的规定“等于向世界传递美国将重拾保护主义的信号,它违反了美国在国际贸易协定中的义务”;美国哥伦比亚大学Jagdish Bhagwati教授认为:“购买美国货条款单方面破坏了先前的贸易协定,违反了我们作出的承诺”。《华盛顿邮报》也发表社论,批评经济刺激方案正成为贸易保护主义复活的工具。

  相对于美国国内关于“购买美国货”条款十分激烈的争论而言,国际上却几乎一致批评美国经济刺激方案中的“购买美国货”条款。他们有的警告“美国不要因金融危机而陷入贸易保护主义泥潭”[4], 有的指出“‘购买美国货’条款代表着贸易保护主义”[5], 还有的抨击“购买美国货”条款“有可能转变为真正的贸易壁垒,这是我们在全球经济中最不需要的东西”[6]。甚至连一些国际组织也呼吁警惕当前一些国家出现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趋势,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经合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的负责人在德国柏林发表联合声明,呼吁各国政府有责任抑制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趋势[7];针对美国的“购买美国货”条款,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秘书长古瑞亚甚至号召“各国应联手打击诸如美国经济振兴方案‘购买美国货’条款的新贸易保护主义措施[8]。”

  笔者认为,关于美国“购买美国货”条款合规性问题,由于美国参议院在讨论该条款时,为了平息国内外对该条款合规性的质疑和一部分共和党参议员的强烈反对,特意加上了“‘购买美国货’条款的适用应与国际协议项下美国承担的义务一致”的语句,一方面企图巧妙地规避对该条款合规性的质疑,同时,也在相当程度上“善意”回应国外、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关于该条款贸易保护主义的责难和批评。尽管美国国会对“购买美国货”条款进行了修正,企图规避对该条款合规性的质疑,但是,该条款的贸易保护主义的实质和“自私”性质是谁也否认不了的,就连美国总统奥巴马在美国众议院通过带有“购买美国货”条款的经济刺激法案后也承认:“我认为这可能是个错误,在全球贸易下降的背景下我们开始传递一种貌似我们只顾及自身而不顾全球贸易的信号。”,他还表示,他不想传达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信号,并可能在国会提交的经济刺激法案中修改“购买美国货”的语句[9]。

  三、“购买美国货”条款实施可能存在的问题

  “购买美国货”条款在一片质疑声中出台,并不表明争议就此结束;实际上,该条款的实施,还可能引起不少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在三个方面:一是该条款的适用范围;二是该条款不适用的例外;三是该条款适用与美国承担的国际义务一致。

  (一)关于该条款的适用范围问题

  美国经济刺激法案中并没有规定“购买美国货”条款的几个关键词的定义,如

  “公共建筑和公共工程”、“制成品”以及“在美国生产”等,而这些关键词将决定该条款的适用范围。例如,关于“公共建筑和公共工程”的范围是否仅限于美国联邦政府采购还是也包括美国州和州以下政府采购?甚至还包括受到经济刺激法案资金资助的私人实体的采购?又如“制成品”,它与“公共建筑和公共工程”之间有何必要的联系?如果单独采购“制成品”而其又不是“公共建筑和公共工程”项目的组成部分,“购买美国货”条款对它适用吗?“制成品”是否包括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如软件产品等?还有“在美国生产”,它涉及到原产地问题,决定原产地是适用“实质性改变”标准还是“当地成分费用”标准?不论是适用“实质性改变”标准还是“当地成分费用”标准,都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即是适用于最终产品还是适用于零部件?

  上述这些问题对经济刺激法案中 “购买美国货”条款的执行非常重要,因为概念的不清晰,很可能带来实施上的困难和混乱,极易引起争议。

  (二)关于该条款不适用的例外问题

  如前所述,“购买美国货”条款规定了三种情况下的例外,实际上,这三种例

  外同样存在一些问题。

  1、关于购买美国钢铁产品不符合公共利益的例外

  众所周知,“公共利益”一词解释本身就具有随意性,它赋予主管当局很大的

  自由裁量权。在美国,只有在主管当局相信并认为,有充分而又可靠的证据表明美国的国家安全和/或经济利益受到重大损害时,才会适用公共利益例外。而在美国历史上,“购买美国货”适用公共利益例外是很罕见的[10]。

  2、关于美国钢铁产品数量不够,质量不好的例外

  美国钢铁产品“数量不够,质量不好”,实际上是个如何解释的问题。“购买美国货”条款并没有规定具体的量化标准,因此,数量“够”与“不够”,质量“好”与“不好”,基本上取决于主管当局的主观判断。

  3、关于购买美国钢铁产品成本超出项目总成本的25%的例外

  表面上看,这一例外是有客观衡量标准的。但关键问题是,购买美国钢铁产

  品成本需要超出“项目总成本”的25%,而不仅是特定相应投入成本的25%。因此,计算方法和数据采纳就非常关键。而一个大型复杂项目的计算和数据十分庞杂,这一规定的差异是如此之大,事实上很难发生单单购买美国钢铁产品成本会超出“项目总成本”25%的情况。

  (三)关于该条款适用与美国承担的国际义务一致问题

  “购买美国货”条款要求负有国际义务的美国采购机构遵守国际协议的最低标准。美国承担的国际义务,就与“购买美国货”条款相关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即WTO政府采购协议,北美自由贸易协议以及美国参加的其他双边和区域协议。

  1、WTO政府采购协议项下美国义务

  首先,决定WTO政府采购协议是否适用于美国特定采购的一些重要问题并不十分清楚,例如,美国的采购机构是否是一个“约定的实体”问题,因为美国大多数但不是所有的联邦政府机构都是采购实体;另外,美国37个州里的有约定采购实体,剩下的13个州,包括哥伦比亚特区等地采购机构没有政府采购协议的义务;其次,是否“采购评估值”符合或超过政府采购协议中设定的标准问题,因为对于指定的美国联邦政府、州和国有实体的采购机构,其货物和服务“采购评估值”是不一样的,是否美国能(将)援引政府采购协议的例外来排除政府采购协议的适用,都存在不确定性。此外,还有诸如州或州以下采购是否涉及“大规模运输和公路项目”联邦基金问题,美国政府应适用什么原产国规则来决定一个产品是否是政府采购协议缔约国的产品;以及是否州项目应该被认定为联邦采购问题等,实施时都可能存在不少是否合规性问题。

  2、WTO其他协议项下美国义务

  除了WTO政府采购协议外,美国也得遵守并履行关贸总协定(GATT)第3条和补贴及反补贴措施协议的义务。比如,GATT第3条第4款规定,影响销售、购买或使用的所有法律和法规必须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类的国内产品(国民待遇义务)。这项义务适用于所有的WTO成员而不仅是政府采购协议的缔约方。有大量关于GATT第3条第4款的GATT和WTO先例,这些先例需要讨论。然而,购买美国货条款非常可能以不符合这项义务的方式实施。

  补贴及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本质上,任何政府实体给予指定私人(或私人团体)财政资助且如果该资助给予了一项“利益”则构成一项“补贴”(例如,可获得的条件私人在商业市场上无法获得)。这些条件似乎符合《2009年美国复兴与再投资法》中的“购买美国货”条款的内容。对大多数补贴来说,必须证明补贴引起了另一个WTO成员的公司或产业利益的实质损害或严重损害。然而,要求使用当地含量的补贴本质上是禁止的且无需证明实质损害或严重损害。相关的GATT和WTO先例需要认真研究。然而,某些优先购买美国货的适用可能在禁止补贴的范围之内。

  3、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项下采购义务

  加拿大制造的产品是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0章和WTO政府采购协议下美国政府采购义务的范围内。墨西哥虽不是政府采购协议的缔约方却也受到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保护。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政府采购协议义务的实质与上述讨论的关于政府采购协议的大多数事项是相同的,而且,问题已经开始出现(参见下文)。

  4、其他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项下义务

  美国是众多条约和自由贸易协定的缔约方,其中的条款会影响《2009年美国复兴与再投资法》购买美国货条款的适用性。比如,如果收购价格符合或超过自由贸易协定的适用金额门槛(大多数比WTO政府采购协议规定的门槛要低),与美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有权使其最终产品与美国的最终产品享受同等待遇。因此,涉及一项具体采购的公司将不得不判断是否存在关于货物、服务或建设服务的原产国的任何条约或协议及其在《2009年美国复兴与再投资法》购买美国货条款下的效力(如果有)。

  “购买美国货”条款实施中可能引起一系列的问题,是不能以其适用“应与国

  际协议项下美国承担的义务一致” 完全解决的,相反,实施中可能引起问题,依然会产生许多贸易上的争议。事实上,这种争议情况已经出现。2009年 5月11日,加拿大《环球邮报》发表文章表示,自从“购买美国货”条款出台以来,包括钢管、钢筋、水管到办公室家具在内的许多加拿大产品已经被美国市场拒之门外。

  四、贸易保护不是一条好出路

  美国的金融危机导致美国经济严重不振,并对世界经济贸易带来严重影响[11]。

  为振兴经济,各国政府都要采取一些必要的政策和措施,甚至带有贸易保护性质的政策和措施。应该承认,某些贸易保护政策和措施可能会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起到一些刺激经济振兴的作用,也是WTO目前的某些规则所允许的,贸易保护和贸易保护主义是有区别的。但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际上来说,贸易保护和贸易保护主义之间并不存在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从长远和本质来看,贸易保护不是一条好出路,非但不是一剂“良药”,很可能是一剂“毒药”,更不要说是贸易保护主义了。

  第一,历史的经验教训值得认真吸取。从历史上来看,贸易保护的做法就不是一剂“良药”。例如,上世纪三十年代初,也就是1929年美国股市崩盘后,当时美国胡佛政府为了保护国内工业不受大量进口商品冲击,提出并通过了《斯姆特-霍利关税法》,开始对2万余种进口商品征收高额关税,这一做法立即引起其他国家的不满,同时引发对美国出品商品的报复,这种以邻为壑的政策使全球贸易几乎中止,美国的经济非但未能尽快恢复,反而因此下降了三分之二,一半的人失去工作[12]。尽管目前世界政治、经济形势早已今非昔比,然而,这种担忧的苗头也已出现。据路透社报道,加拿大联邦工业部长Tony Clement于2009年5月20日在美国华盛顿会见美国全国制造商协会负责人后对媒体称,加拿大害怕“买美国货”情绪蔓延,这种情绪似乎正在扩展、升级,对两国贸易均无益处,加拿大正在密切关注其蔓延趋势。加拿大《环球邮报》发表文章说,美国“购买美国货”条款的影响在加拿大国内引起一定的反对声,有企业要求政府“以牙还牙”,以保护加拿大产业。因此,历史的经验仍然值得我们高度重视。

  第二,贸易保护性质的“购买美国货”条款的出台,违背了美国政府的承诺,使当今头号大国美国的诚信大打折扣。长期以来,美国一直以“自由贸易”、“公平贸易”主张和捍卫者自居,这种明显带有贸易保护性质的“购买美国货”条款与自由、公平贸易有何相似之处?不仅没有任何相似之处,而且是根本背道而驰的。就在美国深陷经济不景气之时,在2008年11月二十国集团华盛顿峰会上,包括美国在内的与会国就支持自由贸易、反对保护主义达成共识,表现出了协调合作、共克时艰的意愿[13]。而在短短的三个月之后,就在其经济刺激法案中包含了贸易保护性质的“购买美国货”条款。这种言而无信、出尔反尔的做法,不是令当今头号大国美国的诚信大打折扣吗? 有分析人士指出,作为世界最大、最发达的经济体,美国在国际贸易中拥有比其他国家更多的优势和利益,因此长期以来一直是自由贸易的主要倡导国之一。危机当前,美国因国内政治考虑,屈服于国内个别行业或利益集团的压力,背弃自己在国际自由贸易中的义务和承诺,堕入保护主义的窠臼。这种对自由贸易“用之如珍宝,弃之如敝屣”的态度实属不智,是极为短视的[14]。

  第三,在当前经济全球化时代,“美国货”一词词义混乱,概念不清。顾名思义,“美国货”指在美国生产的产品,即“美国制造(made in U.S.A.)”。这一概念,在70多年前的美国《购买美国货法》出台时,还比较明确,因为当时生产相对比较落后,国际投资、国际贸易也不很发达,一国产品的生产,其原材料、资金、生产工艺、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基本上都发生在一国范围内,区别某国制造的产品一般不会有误。然而,时至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美国制造”一词却发生了词义混乱,概念不清。例如,美国跨国企业在海外的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不属于“美国货”,或者,外国的跨国企业在美国的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不属于“美国货”?在前一种情形下,美国公司赚了钱,但把工作机会让给了外国人,后一种情形下,美国人获得了工作机会,但钱却被外国公司赚走了[15]。难怪许多美国跨国企业都竭力反对“购买美国货”条款。可以预计,随着“购买美国货”条款的实施,美国国内企业之间以及美国国内企业和跨国企业之间的纷争会不断产生,可能会走向该法制定者的反面。

  第四,贸易保护主义有弊无利,“购买美国货”条款是饮鸩止渴。如前所述,“购买美国货”条款一出台,就受到国际舆论连续地激烈抨击,有人将其斥责为“一项愚蠢透顶的经济政策”[16]。美国达特茅斯大学著名经济学家道格拉斯·欧文在《纽约时报》撰文批驳了“购买美国货”条款可以促进美国就业的观点。欧文认为这种说法听起来有道理,历史却得出相反的结论。他举例说,上世纪90年代重修旧金山-奥克兰湾大桥时,加利福尼亚州政府规定只能使用美国产钢铁,除非其价格比进口钢铁高出25%以上。结果,美国企业以供应价格高于国外公司23%的标底中标。这使得加利福尼亚州纳税人为这一项目多支付4亿美元,同时让其他本可带来更多就业的建设项目得不到资金支持。欧文认为,即便从贸易角度考虑,“购买美国货”可以促进就业的说法也同样站不住脚。他说,美国国会在夹带这一条款时,忘记了国际自由贸易的“黄金法则”——“如果我们只买美国货,别人就不买美国货了”。美国若以危机为借口阻止进口,偏袒本国公司,美国大公司在国外也难以赢得合同。令美国企业更为担忧的是,经济危机过后,这种状况恐怕还会持续下去[17]。著名保守派思想库美国传统基金会贸易问题专家马克黑姆也指出,“购买美国货”条款不仅无助于增加美国国内就业,反而会使更多的美国企业因原料成本增加和其他国家的报复措施而破产,从而导致更为严重的失业问题,到头来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18]。美国达拉斯联邦储备银行行长费希尔在接受美国有线电视台采访时说,“我直说了吧,(类似‘买国货’计划的)保护主义就像在经济上吸食毒品,这可能会带来一时兴奋,但会让人上瘾并最终致死经济[19]。” 在当前金融危机及经济危机重压下,美国的这种贸易保护主义倒行逆施纯属饮鸩止渴[20]。

  第五,“购买美国货”条款还有被进一步滥用的迹象,并将促使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泛滥。加拿大《环球邮报》在2009年5月11日发表的文章中披露,加拿大制造商和出口商协会列出7项美国已提交国会的法案,包括地方污水和水处理项目资助、宽带连接扩建、电网建设、更换“空中一号”、购买10万辆混合动力汽车以及建设和改造政府建筑等,这些法案均包含公然的贸易保护主义措词。不可否认,“在一个比较严重的经济危机之下,在国内采取贸易保护主义,应该说是比较得人心的,因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措施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一些国家政府国内政治的需要[21]。” 正因为如此,美国总统奥巴马尽管口头上反对贸易保护,但其上台后最紧迫的压倒一切的任务就是要推行经济刺激计划,所以,国会一通过经济刺激计划,他很快就签署该计划并使之生效。事实上,目前很多国家,根据世界银行2009年3月2日发布的一份材料称,自2008年11月二十国集团华盛顿峰会各国承诺不采取保护主义措施以来,已经有17个国家采取了47项贸易保护主义的措施,并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22]。针对这一情况,2009年4月二十国集团又一次在伦敦聚会,各国再次承诺不采取保护主义措施,然而,效果虽不能说一点没有,但应该说并不明显。从目前情况来说,不难预料,“相信贸易保护主义风潮还将继续发展一段时间,特别是在美国,因为西方代议制民主政体本身就更容易使贸易保护主义势力取得与其实际经济实力份额不相称的政治能量[23]。”

  最后,尽快恢复并结束多哈发展回合谈判是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重要手段。在当前世界严重的金融和经济危机之下,短期内,贸易保护主义存在甚至进一步泛滥这一趋势恐怕谁也阻挡不住。美、欧主张自由贸易、不搞贸易保护在当前仅仅是一句空话。美国“购买美国货”条款的出台,尽管不是什么全新的东西,但它出台本身就说明了当前美国国内贸易保护主义势力的强大。欧盟的贸易保护主义可以说历史上一直存在,时强时弱,在当前条件下,不言而喻,当然会更强。一些发展中国家也或多或少地采取了贸易保护的政策和措施。今天,贸易保护主义已不仅仅是个经济或贸易问题,而是很多国家的所面临的政治问题了。在当前,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重要手段就是尽快恢复并结束多哈发展回合谈判。多哈发展回合谈判从发起到现在快八年了,早已超过最初“三年结束谈判”的预期[24],期间数次推迟,也未能有大的成效;谈判内容也已今非昔比,大为“缩水”[25],其成果也屈指可数[26]。然而,空前的金融和经济危机在给全球经济、贸易和人民生活带来严重影响的同时,也使越来越多的政治家、企业家和学者们认识到,尽快恢复并结束多哈发展回合谈判未必不是应对当前金融和经济危机、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重要手段和方法。尽管多哈发展回合谈判最后结果尚不确定,但从谈判进程和初步达成一定共识的内容来看,无论是进口关税进一步削减,非关税措施实施限制的加强,还是农产品贸易补贴和支持的下降以及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开放,这些都对进一步克服当前全球性的金融和经济危机,恢复和发展各国经济,促进国际贸易更进一步的自由开展,总体上都会带来积极的作用和影响。令人可喜的是,世界上主要贸易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领导人已经基本上认可了“保持贸易开放的重要性,并承诺在明年结束多哈回合。[27]”人们有理由相信,那就是面对着当前“全球经济在世界范围内依然脆弱,国际贸易流量的空前萎缩,我们必须发出一个清晰而可信的信息,那就是保护主义不是答案[28]。”

  “购买美国货”条款的出台,进一步推动了贸易保护主义的泛滥,尽管贸易保护主义不会消失,还会存在相当一段时期,但它对当前各国克服金融和经济危机带来的负面影响是不容忽视的。因此,我们要充分利用国际经济组织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努力争取制定针对贸易保护主义的规则,对贸易保护主义采取针锋相对的政策和措施会收到更好的效果,使贸易保护主义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世界上一些有影响的国际经济组织,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经济合作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等,原则上都是主张自由贸易、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不久前,针对当前的金融危机,这四个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发表联合声明,呼吁各国政府采取措施,抑制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我们要积极支持、配合并敦促这些组织进一步采取具体措施,协调国际社会共同行动抑制贸易保护主义,对西方主导制定实施的现行国际经贸规则中的不公正规定要深入分析研究,提出具体而有针对性的修改建议,如严格反倾销的纪律,削减乃至一定时期内取消农产品的补贴等,应再次将建立更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成为中国的长期目标[29]。在当前的国际金融和经济危机时期,中国和国际社会的努力可能会事半功倍。




【作者简介】

高永富,上海外贸学院国际经济贸易研究所、上海外贸学院法学院教授、上海事务咨询中心博士后工作站副站长。




【注释】
本文的研究和撰写得到上海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和上海市教委第五期重点学科国际贸易法(J51204)项目的资助。
[1]英文为《The American Reinvestment and Recovery Act 2009》,由美国总统奥巴马于2009年2月16日签署生效。
[2]参见环球时报《美驻华外交官为“购买美国货”条款做解释》,2009年2月27日。
[3]即“购买美国货法”(the Buy American Act (41 U.S.C. 10a - 10d))的25.200-25.202部分。
[4]德国总理默克尔在德国工业联合会发表讲话时警告美国不要因金融危机而陷入贸易保护主义泥潭。参见中国贸易救济网站2009年1月22日《默克尔警告美不要搞贸易保护主义》。
[5]日本财务大臣中川昭一表示,“购买美国货”条款代表着贸易保护主义。参见中国贸易救济网站2009年2月11日《日本财相:七国集团财长会议将讨论“购买美国货”问题》
[6]英国商务大臣彼得· 曼德尔森对奥巴马政府推出的“购买美国货”计划进行了激烈抨击。参见新华网2009年2月2日《英商务大臣谴责美国“买国货”计划》
[7]该联合声明说,尽管全球经济处于艰难状态,各国仍然有责任抑制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趋势,共同行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推进国际贸易,并确保各自的经济刺激方案不会影响到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开放的贸易和跨境投资是确保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提。参见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网站2009年2月18日《世界五大经济组织呼吁警惕贸易保护主义抬头》。
[8]参见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网站2009年2月6日《OECD秘书长呼吁齐力抵抗购买美国货条款》。
[9]参见中国贸易救济网站2009年2月5日《奥巴马表示美国不能传达贸易保护主义信号》。
[10]参见C.Christopher Parlin, Seamus Curley and David S. Christy, Jr.:《The Stimulus Package: Does the Buy American Provision Affect You?》
[11]据世界银行预测2009年 全球经济将收缩2.9个百分点。就贸易而言,WTO秘书长的最新预测为2009年货物贸易在量上将收缩10个百分点,超过原先估计的9个百分点;发达国家下降14个百分点,而发展中国家下降7个百分点。 参见WTO网站:“WTO总干事拉米在公布第三份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监控报告时的发言”,(2009年7月13日)。
[12]石河:《“购买美国货”条款饮鸩止渴》光明日报,2009年2月5日。
[13]参见中国贸易救济网站2009年2月4日《美国向自由贸易宣战?》。
[14]引自新华网新华社记者严锋:《经济观察:贸易保护主义有弊无利》,2009年2月3日
[15]参见《世界新闻报》文章:《“买美国货”条款的迷雾》,编辑:姚培硕,2009年2月18日。
[16]引自石河:《“购买美国货”条款饮鸩止渴》光明日报,2009年2月5日。
[17]引自新华网新华社记者严锋:《经济观察:贸易保护主义有弊无利》,2009年2月3日
[18]参见中国贸易救济网站2009年2月5日《华盛顿升起贸易保护主义阴云》。
[19]引自刘信民:《号召“买美国货”能救美国吗》,2009年2月6日。
[20]参见中国贸易救济网站2009年2月5日《华盛顿升起贸易保护主义阴云》。
[21]引自新浪网2009年2月17日《龙永图:世界贸易保护主义可能部分落向实处》。
[22]这些国家包括美国、加拿大、欧盟以及法国、英国、意大利、德国、西班牙等,还有俄罗斯、印度、中国、巴西、阿根廷等国。参见Elisa Gamberoni and Richard Newfarmer:《Trade Protection: Incipient but Worrisome Trends》, 世界银行贸易简讯第37号,2009年3月2日。
[23]梅新育:《全球贸易保护主义风潮下的中国策略》,中国新闻周刊,2009年2月19日。
[24]根据2001年11月多哈部长会议达成的《部长宣言》第45节规定:“按照本宣言进行的谈判应于2005年1月1日前结束” (45. The negotiations to be pursued under the terms of this declaration shall be concluded not later than 1 January 2005.)参见//www.wto.org。
[25]最突出的例子是新加坡议题,在《部长宣言》的工作计划内,已经将“贸易与环境”、“贸易与竞争政策”、“贸易与投资关系”、“贸易便利化”(又统称“新加坡议题”)列入谈判议题,但在谈判中成员方分歧过大,被迫将“贸易与环境”、“贸易与竞争政策”和“贸易与投资关系”从谈判议题中取消,仅保留了“贸易便利化”这一谈判议题。根据//www.wto.org资料整理。
[26]从2001年11月多哈部长会议决定发起多哈发展回合至今快八年,尽管在2004年7月和2008年7月贸易谈判委员会分别拿出了谈判“一揽子文本”,但都未能达成协议。根据笔者看法,多哈发展回合唯一能称为成果的就是总理事会于2005年12月6日作出的关于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决定, 并得到2005年12月18日在香港举行的部长会议发表的《部长宣言》第40节的确认。该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议定书供成员方接受的日期已经从2007年12月1日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根据//www.wto.org资料整理。
[27]引自“拉米在公布第三份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监控报告时的发言”,参见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网站(//www.sccwto.net:7001/wto/china.jsp),2009年8月1日。
[28]同上注。
[29]梅新育:《全球贸易保护主义风潮下的中国策略》,中国新闻周刊,2009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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