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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婚前贷款买房 婚后夫妻共同还贷 房屋产权属于谁?

发布日期:2011-12-20    作者:110网律师
个人婚前贷款买房 婚后夫妻共同还贷 房屋产权属于谁?
【案情】
2005227日,张某(女)与房屋开发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处房屋,并于同日交了首付款50000元,后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张某与宋某于200637日结婚,2006123日该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一直用两人的共有财产偿还贷款。2009年双方感情产生了隔阂。2009年下半年,双方多次协商离婚。由于分歧较大,双方没有达成协议,2010年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婚生女由自己抚养,宋某支付抚养费。宋某对离婚及子女抚养问题没有异议,但认为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对房屋进行分割。
婚前购买房屋,婚后取得产权证,房屋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
法院认为,关于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的问题,因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时间,应以登记为准,虽然该房系张某婚前购买,但其于婚姻存续期间才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且宋某婚后实际偿还了部分按揭贷款,所以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张某交纳的首付款应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据此,法院判决准予张某与宋某离婚,婚生女由张某抚养,并根据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判决房屋归张某所有,该房产生债务由张某负担,张某给付宋某共同财产房屋的补偿费用30万元。
【评析】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我国为成文法国家,因此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是根据自己对于法律规定的理解进行判决的。而不同的法官对于法律规定的理解必然存在差异。在《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前,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房屋的归属及分割,不同省市的司法实践不同。例如,本案法官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就做出了上述判决。
虽然婚前一方是按揭方式支付房款,但实质上在办理完毕银行按揭手续后银行已向房地产公司一次性支付了剩余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婚后获得房产证只是合同权利的自然转化。因此,《婚姻法解释三》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至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在考虑另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由产权方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鉴于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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