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未写明还款期限的借条,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发布日期:2011-12-21    作者:110网律师
   未写明还款期限的借条,其债权仍然受到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        借款条虽未写明还款期限,但依法仍可以根据双方口头约定或者有关规定来确定“还款期限”。能确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债务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债权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诉讼时效因债权人主张权利、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起算,借款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对于时效中断的举证责任由债权人承担;对于已过诉讼时效抗辩的举证责任由债务人承担。不能举证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因债务人缺乏偿还能力,债权人在书面载明的借款之日起二年内又未能采用书面形式中断诉讼时效的,建议债权人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法律上取得法院的支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郭永康律师
河南郑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微网测试号律师
北京朝阳区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