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经济法 >> 查看资料

WTO法律体系、国际贸易经济理论与中国《加入议定书》

发布日期:2011-12-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中国法学网(首发文章)
【关键词】WTO法律体系;国际贸易经济理论;中国《加入议定书》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一、WTO法律体系的性质

美国学者约翰·杰克逊将国际经济法定义为:处理跨国交易中涉及贸易、投资与服务问题,以及与来自于域外的个人或企业在域内的经济活动有关问题的法律 [1]。由此来看,WTO法律体系无疑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但是,国际经济法是一个范围庞大的国际法大学科划分,包含国际贸易法、国际金融法、国际投资法、国际商法、国际银行法、国际商事仲裁、国际环境法、国际税法等诸多法律学科。进一步划分可以看出,WTO的法律体系应当属于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贸易法学科。

关于国际贸易法的研究范畴,目前,是一个颇具争议的学术问题。笔者认为,应将管理性质,调整国际贸易中政府宏观贸易行为的国际法律规则,如WTO法律体系、《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欧盟法(European Union Law),以及政府调整国际贸易行为的国内法律规则,如原产地规则、反倾销规则、反补贴规则、保障措施规则等,与交易性质,调整国际贸易中私人具体商事交易行为的法律,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CISG)等,分为两个研究部门--国际贸易法与国际商法。根据这个划分,WTO法律体系的性质,应当是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贸易法,而所谓的国际贸易法,其定义应当是:管理性质,调整国际贸易中政府宏观贸易行为的国际法律规则,以及政府调整国际贸易行为的国内法律规则。至于国际商法,则是交易性质,调整国际贸易中私人具体商事交易行为的法律。[2]

二、WTO法律体系的内容

WTO法律体系是一个调整国际贸易中成员方多边贸易关系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涵盖了国际贸易法几乎所有的领域。因此,学习和研究国际贸易法必须首先学习和研究WTO的法律规则。这就是国际贸易法与WTO法律规则之间的关系。WTO的前身是1947-1948年由22国签订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按照当时的计划,《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只是国际贸易组织(ITO)协定内容的一部分。由美国作为主要发起国,《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国际贸易组织谈判的发起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中,其初衷,是为了建立一个范围广泛的多边贸易国际组织。由于美国在批准像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这样内容广泛、复杂,具有严密的组织性的国际条约所遇到的法律上的困难,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的构想未能实现。就这样,8个《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原始缔约国于1947年11月15日签定了一份使《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生效的临时议定书,规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于1948年1月1日生效。随后,其他14个原始缔约国也签署了该临时议定书,成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原始缔约方。之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作为调整国际贸易与各缔约方国际贸易政策的国际条约,一直适用到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即WTO的成立。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自1948年1月1日生效到世界贸易组织成立的1995年1月1日这个过渡期间,共经历了六次谈判。其中,肯尼迪回合(1962-1967)与东京回合(1973-1979)谈判对协定内容做出了重大修改,而最后一次的乌拉圭回合(1986-1994)谈判则促成了WTO的诞生。

1994年4月15日在马拉喀什签署的世界贸易组织的最终文件被称为“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 [3]。它是由“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 [4](最后文件),仅有16个条款的《WTO协定》 [5],“最后文件”的附件,以及与《WTO协定》共同签署的部长级会议决定和宣言共同组成。全部文件共约26,000页。

《WTO协定》是WTO的宪章性协定。协定创建了一个全新的国际组织,负责管理“一个包含《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以往贸易自由化努力的结果,以及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全部结果的,完整、更为可行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 [6]。这个国际组织就是WTO。

《WTO协定》同时规定了WTO的组织功能,法律适用范围 [7],成员资格,决策机制,以及GATT 1947和GATT 1994的关系 [8],呼吁各成员方共同努力提高全球经济决策的连贯性。但是,协定本身并不包含贸易政策义务的实体内容。这些内容包含在协定的四个附件里。附件1包括关于货物贸易的实质性多边贸易协定(附件1A)、《服务贸易总协定》(附件1B),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附件1C)。附件2是关于管理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书。附件3为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附件1、2、3统称为《多边贸易协定》,约束WTO所有成员。《WTO协定》的最后一部分附件4,包括《诸边贸易协定》。这些协定仅对接受它们的成员方有效。

WTO的基本宗旨是通过建立一个开放、健全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以及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保护环境并提高和完善环境保护的手段;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当的份额”。

同GATT相比,WTO的基本宗旨增加了发展服务贸易的目标,提出了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概念,并且针对不同国家的发展水平,提出了应当特别注意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和发展问题。

《WTO协定》第三条提出了WTO的五个职能:(1)执行协定;(2)提供谈判场所;(3)解决争端;(4)审议政策:(5)通过合适的途径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及世界银行(World Bank)进行合作,以“实现全球经济决策的更大一致性”。

WTO的基本原则是:(1)非歧视原则。这是GATT的基石之一。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2)互惠原则;(3)市场准入原则;(4)公平竞争原则。

WTO的结构包括组织结构和法律结构。这些结构为WTO的运行提供了法律基础和组织保障。根据《WTO协定》,WTO建立了相应的组织结构。WTO的各项职能都是由其各类组织的机构实现的。这些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运作,对于WTO宗旨的实现和充分、有效履行WTO的职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WTO的机构主要有:部长级会议、总理事会、委员会、总干事和秘书处等。

部长级会议是WTO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WTO协定》第四条的规定,WTO部长级会议应当包括所有成员代表,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部长级会议全权履行WTO职能,并可以为此采取任何必要的行动。从某种意义上讲,WTO部长级会议就是WTO的立法机构。

总理事会是WTO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关,根据《WTO协定》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设立,成员包括所有成员代表。总理事会在适当的时候召开会议,通常每年召开六次左右。会议代表绝大多数是各成员在日内瓦永久性代表团的人员。总理事会负责WTO的日常事务,在两次部长级会议期间,执行部长级会议各项职能,监督和指导WTO所有方面的工作,并处理WTO的重要紧急事务。

总理事会还有两项特定任务,召集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评审机构会议。这两个机构分别负责WTO的争端解决和贸易政策审议,为此而召开的会议比其他机构要多。目前争端解决机构的会议大约每月举行一次,而贸易政策评审机构的会议甚至更加频繁。

为充分、有效地履行职责,总理事会下设三类分支机构。第一类分支机构负责WTO的主要部分的运作,分为三个理事会,监督所有成员方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有关承诺,即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第二类分支机构为负责处理WTO一些跨部门有关功能的委员会,如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等。第三类分支机构囊括诸边贸易协定下建立的有关机构,如政府采购委员会等。这些机构只对签署诸边贸易协定的成员有约束力。

委员会是直接向总理事会负责的永久性委员会。它们是由《WTO协定》规定成立的。它们负责履行《WTO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赋予的各项职能。贸易和发展委员会定期评审有关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特别优惠规定的执行情况,并为此成立了一个下属机构 [9]。上述委员会只有贸易与发展委员会的成员接近WTO成员数,但这些永久性委员会对所有WTO成员开放,其委员从所有成员代表中产生。在必要情况下,为履行某些职能可以设立其他委员会。

《WTO协定》第四条并没有列举WTO的所有组织机构。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都得到授权成立它们各自的下属机构。

《WTO协定》第六条规定在WTO设立永久性的工作组织。和原GATT一样,这个组织为总干事领导下的秘书处。与GATT不同的是,《WTO协定》规定了组织成员的任命和职责。总干事由部长级会议任命 [10]。之后,总干事跟据部长级会议有关决定任命工作人员,并制定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服务范围 [11]。总干事和秘书处的工作人员都以传统的国际公务员身份开展工作,不服从“除WTO之外的任何政府或任何其他机构”的命令 [12]。WTO秘书处的主要工作人员是前关贸总协定秘书处成员。此外,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还录用了其他一些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的这种调整也是《WTO协定》授权的。 [13]

《WTO协定》要求建立专门的贸易政策审议机构,负责对各成员方的贸易政策进行审议。它并非WTO的单独机构。它的人员为总理事会的人员。当总理事会行使贸易政策审议职能时,实际上就在行使贸易政策审议机构的功能。该委员会可设立自己的委员会主席,并制定履行职责所需的程序规则。所有WTO成员的贸易政策和政策实施都要接受该委员会的定期审查。被审查的WTO成员若为几个国家联合形成的经济实体,则要对该经济实体及其实体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同时进行综合评审。审查范围不限于单纯外贸立法和实施,凡是影响贸易的经济措施都可能是被审议的对象。贸易政策审议的周期,取决于各成员方在世界贸易中所占份额的大小。

WTO的法律结构是在GATT基础上,历经多次磋商谈判,修改、增补协定、协定,特别是在乌拉圭回合所达成的一揽子协定基础上形成的。它集中体现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最后文本》 [14]中。“最后文本”由《WTO协定》统领,将乌拉圭回合所达成的各项独立协定均作为其附件,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具体而言,《WTO协定》包括四个附件:附件1:包括:《货物贸易多边协定》(附件1A)、《服务贸易总协定》(附件1B)、《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附件1C);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附件3:《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附件4:《诸边贸易协定》,包括《政府采购协定》、《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国际奶制品协定》(1997年12月31日终止)和《国际牛肉协定》。(1997年12月31日终止)。

其中,附件1A的《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包括:《GATT 1994》、《农业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反倾销协定》)、《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海关估价协定》)、《装运前检验协定》、《原产地规则协定》、《进口许可程序协定》、《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以及《保障措施协定》。

三、国际贸易法/WTO法律体系的经济理论[15]

WTO的法律体系是建立在自由贸易的国际经济贸易理论基础之上。可以说,没有对国际贸易经济理论一定程度的了解,是不可能真正了解国际贸易法或WTO法律体系的。

国际贸易法的经济理论主要包括贸易自由化理论、贸易保护理论,以及贸易政策三个部分。其中,贸易自由化理论又包括贸易所得和贸易模式两个部分。

贸易自由化理论论证自由贸易的合理性。其中,贸易所得部分论证贸易使贸易各方受益。这主要体现在各国出口相对使用本国密集资源生产的产品,进口相对使用本国稀缺资源生产的产品,同时,通过国际贸易在本国进行产品专业化生产,以获得规模经济效应;此外,各国之间进行贸易还因为各国的消费偏好不同。贸易模式部分则研究某特定国家应当出口什么和进口什么。根据这个研究结果,各国可以判断国际贸易对本国经济的影响,从而制定正确的经济计划和相应的贸易政策。

贸易保护理论研究各种贸易保护政策对经济的影响。国际贸易中自由贸易与贸易保护之间永无休止的斗争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走向。自十六世纪现代意义的国家出现以来,为了保护本国工业的发展与繁荣,各国要么设置贸易壁垒,要么补贴出口产品,采用各种方式提高本国产品的世界竞争力。因此,对各种贸易保护政策合理性的研究可以保障自由贸易的顺利进行。

贸易政策理论研究具体贸易政策对政策实施国和国际贸易的影响,目的是协调各国贸易政策,使它们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一致。国际贸易活动的主体是参与贸易的各个主权国家,国家主权决定了这些贸易参与者可以自行决定本国贸易政策。但在一个高度融合的国际经济体系中,一国的贸易政策往往影响世界其他国家的贸易政策。因此,为了保障自由贸易不受各国贸易政策的阻碍,有必要协调各国贸易政策保持一定程度的一致。

1.贸易自由化理论

最早的西方人类社会对对外贸易,甚至贸易行为本身持否认的态度。随着国家的兴起和发展,贸易行为因国家富强的需要渐渐得到社会的认可。随之出现重商主义支持出口、反对进口的对外贸易主张。为反对重商主义的贸易主张出现了自由贸易的观点。但是,亚当·斯密之前,自由贸易尚未获得社会完全的认可。

1776年亚当·斯密发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详细论证了建立在绝对优势理论基础之上的自由贸易理论,正式建立经济学体系。亚当·斯密之后,大卫·李嘉图等在绝对优势理论基础上建立相对优势的经济理论。1936年,哈伯勒利用机会成本理论解决了相对优势论的危机,至此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古典自由贸易经济理论体系。

古典相对优势经济理论不能解释国际贸易中生产要素对贸易的影响。1933年,俄林提出赫克歇尔-俄林要素禀赋理论对此进行了有效的解释,初步建立了现代国际贸易的相对优势静态理论。

随着现代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现实越来越复杂,出现了复杂的现代经济理论:二十世纪6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佛农的产品周期理论;1933年由英国经济学家罗宾逊和美国经济学家张伯伦同时提出的规模经济、不完全竞争理论;最早由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提出,20世纪20年代由格雷汉姆以及其后的一些经济学家研究完善的外部经济理论;有关国际贸易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理论;近期考虑现实经济生活的一些主要因素及其变化的动态内生性经济增长理论。

(1)早期对外贸易思想

公元四世纪、五世纪前的古希腊哲学家反对对外贸易,蔑视贸易行为和从事贸易的商人,尤其是零售商。柏拉图在他的《共和国》中告诫公民,店主和劳工这两个职业应留给那些劣等人,因为他们不适合任何其他的职业。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中认为,在贸易中以金钱的交换为手段牟取利益是一种违背自然规律的行为 [16],理应被轻视,主张最理想的城邦设立点应该可以保证自给自足,最大限度减少对外国贸易的需求,以利于国家安全与国防。

古罗马的哲学家和政治家对商业和贸易的观点基本上与古希腊哲学家一致,认为商人或中间商低价购进,高价售出,不改变商品的本质而牟利,是一种低俗的职业,有损一个优秀公民的尊严。

公元初的几个世纪里,哲学家和神学家根据早期如希腊历史学家普拉泰奇等关于“上帝制造海洋和陆地,创造资源的多样性,是为了让地球上不同人种之间通过贸易促进交流”的观点,提出“大同经济”学说,倡导对外贸易不受干预。

到中世纪,尽管经院主义思想中占统治地位的流派仍然对商业性活动和与陌生人进行接触表示怀疑和忧虑,但已认可商业贸易行为的合法性。

17、18世纪,自然法哲学家运用自然法原理解释国际关系,认为贸易是自然赋予每一个人的权利。但是,包括格老秀斯在内的自然法哲学家对贸易的支持只限于对外贸易,而不包括国内贸易。

无论“大同经济”,还是自然法哲学家的观点都不是基于经济因素,而是非经济因素的考虑。在这个阶段,对外贸易没有经济理论的依据。但这些观点改变了人们对对外贸易的认识,使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得到广泛的认可。

17、18世纪期间重商主义经济哲学出现在英国、西班牙、法国、葡萄牙、荷兰等欧洲广泛开展对外贸易的国家。重商主义用贵金属储量衡量国家财富,认为出口大于进口可以使国家富强 [17];主张民族经济,认为国家的贸易利益根本上相互冲突。

重商主义的代表人物是英国的托马斯·曼。他于1581年出版重商主义代表作《对外贸易给英格兰带来的财富》。重商主义经济哲学深深影响当时欧洲各国国家政策。17、18世纪,殖民地在这种经济理论的引导下大量涌现,被当作确保殖民地国生产原料的来源地,以及母国工业制成品的销售市场。

最早的自由贸易(free trade)萌芽出现在16世纪末英国议会关于对外贸易垄断的讨论中。当时的概念更确切地表达应为“贸易自由”(freedom of trade)的主张。为回应重商主义的“贸易自由”,出现“自由贸易”,反对歧视外来商品的保护主义政策。这个时期自由贸易的代表人物是英国的亨利·马梯恩,他在1701年《关于东印度贸易的思考》中首次将劳动分工原理运用到国际贸易中,将英国从印度进口廉价棉布的行为描述为一种劳力节省的创新,或者,一种新的棉布制造技术,因为廉价棉布的进口使得生产出口商品换取等量棉布的劳力减少。

亚当·斯密之前的各种自由贸易经济分析无一能从经济角度论证自由贸易是最有益于各国的贸易政策。1776年3月9日,亚当·斯密发表《国富论》,系统分析了贸易政策的经济学,使经济学正式成为一门系统科学。亚当·斯密论证认为:国家的财富和实力,取决于国家经济的增长;经济增长可以通过劳动分工来实现,而劳动分工又与市场的开放程度密切相关;基于此,国家实行自由贸易政策,通过劳动分工专门从事国家最有优势的行业,就可以变得富有而强大。

一个建立在绝对优势基础之上的地区性劳动分工优势,是亚当·斯密贸易理论的基础。但绝对优势只能部分解释国际贸易。如果一个国家相对于它潜在的贸易伙伴在任何产品或服务方面都不具有绝对优势,这个国家该怎么办?

(2)古典自由贸易理论

1817年,英国的大卫·李嘉图发表《政治经济学及税赋原理》,论证了国家间贸易的流动是由生产某种货物的相对成本决定;国际劳动分工是建立在相对成本之上。即使相比其他国家而言,一国在每种商品的生产上都拥有绝对的优势,它也只应当生产那些相对优势成本最低的商品,这样,各国就会在贸易中获得更大的利益。

但是,李嘉图的相对优势论(劳动价值论)假定:劳动是各国唯一的生产要素,或在所有商品生产中均占一固定比例;劳动生产率的不同是各国不同产业之间唯一的不同,即各国劳动性质相同。但现实并非如此。建立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上的李嘉图相对优势理论面临严重理论危机。

1936年,英国经济学家哈伯勒的机会成本理论解救了这一危机。哈伯勒的相对成本理论认为:某商品生产的成本,是再生产一个单位该商品所必须放弃的另一种商品生产的生产量。这里不假定劳动是唯一的生产要素、不假定所有劳动同质、也不假定劳动是决定商品价格的唯一因素。结论是:当一国生产某种商品生产成本较低时,该国在该商品的生产上就拥有相对优势,而在另一种商品的生产上处于相对劣势。

但是,相对优势论不能解释国际贸易对生产要素的影响。由此产生了赫克歇尔-俄林要素禀赋理论。

(3)要素禀赋理论

要素禀赋论理论认为:产生国际贸易的原因,一是因为各国的资源差异,二是因为不同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生产要素比例不同;国家在以本国相对丰裕的资源为主要生产要素进行生产时,产品具有更大的相对优势,因此,国家应当生产那些本国资源丰裕的产品,进口那些本国资源稀缺的产品。换句话说,要素禀赋论认为,各国在国际贸易中获得的利益根源于贸易商品的生产技术与模式(如土地密集型,劳动力密集型,还是资本密集型)与各国资源差异这二者之间正确的搭配。

但是,以上的经济理论均属于静态的相对优势理论。这些理论在假定要素禀赋、技术和偏好不变的情况下确定一国的相对优势和贸易所得。现实中,虽然土地等生产要素不可流动,金融资本、工业技术、人力资源等的国际流动因通信和运输技术的发展越来越普遍。同时,技术和偏好也是不断变化的。此外,这些理论只关注货物在国际间的流动,忽视服务、资本和人口的国际流动。由于这些原因,静态的相对优势理论已不能解释当今国际贸易中的许多现象和问题,而动态相对优势理论能正确反映政府通过贸易政策的实施对贸易进行干预和改变的现实。

(4)产品周期理论

为弥补赫克歇尔-俄林理论的不足,产生了解释某些现代经济现象的产品周期理论,反映相对优势理论中的动态经济状况。

20世纪60年代,美国哈佛商学院的佛龙的产品周期理论准确揭示了国际分工在制造业中的形成和变化。产品周期理论认为,一个产品的周期分为四个阶段:新产品阶段;产品成长阶段;产品成熟阶段;以及产品衰退阶段。在第一个阶段,研发推出新的产品。由于美国等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在人力和资本资源上拥有相对优势,因而享有新产品研发等初期开发的优势。在第二个阶段,扩大生产及出口使产品生产增长。第一阶段之后,产品开发稳定下来,生产技术得到改进。产品得到更多消费者认可。产品在研发国进入大量销售并部分出口阶段。在这个阶段,其他国家还没有掌握产品生产技术,无法模仿生产,研发国在国内国际市场都处于完全垄断地位。在第三个阶段,标准化及国外生产使产品生产成熟。这个阶段,产品在研发国生产标准化,大大降低生产成本,使大量出口盈利成为可能。同时,由于宣传和销售的努力,产品在其他非工业化和欠发达国家赢得消费者的青睐,开始大量出口,或在本国或他国组织生产。在第四个阶段,国外大量生产及进口使产品进行衰退阶段。产品生产和技术完全标准化并渐渐过渡为劳动密集型产品后,利用劳动力优势国家的当地劳力可以生产出更为便宜产品。同时,技术在这些国家扩散,并出现模仿品的批量生产。于是产品生产从研发国转移到劳动力成本低廉的国家进行大规模生产,不仅供应当地市场,同时出口到包括研发国在内的发达国家。于是,品牌竞争让位于价格竞争。最终,研发国完全放弃产品的生产,成了这些商品的纯进口国。

这个循环,揭示了美英等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如此关注的原因。典型产品如二战后的无线电产品竞争。二战后真空管技术在美国迅速发展使美国垄断了全球无线电产品市场。几年后,日本掌握了同样的技术并凭借廉价劳动力渐渐占据了很大一部分市场。之后,美国发明晶体管,并借新技术重新占领市场。但是,日本同样在几年后掌握晶体管技术,又开始了与美国的竞争。美国随后通过集成电路的使用再次在无线电产品的竞争中占据上风。

佛龙关于制造业工业制成品国际贸易的产品周期理论使许多新兴工业化国家,如日本,新加坡,南韩等,在资本的国际流通越来越普遍的情况下,大量运用国内、国际资本,投资到人力资源这个获得产品进步与产品早期制造相对优势必不可少的资源,取得了产品周期理论中产品生产早期所必需的优势。这个理论说明相对优势并非完全先天,而可以是政府产业政策干预的结果。

这个结论使工业化政策在各国得到广泛的关注。一方面,各国在国内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上考虑充分利用佛龙理论揭示的经济现象和规律,保证本国经济发展优势,另一方面,在考虑其他国家的产业政策时,判定其他国家是否通过对国内政策的操纵达到扭曲相对优势的目的。

(5)规模经济、不完全竞争理论

世界各国进行贸易和专业化生产有两个原因:各国资源差异的存在以及规模经济效应的存在。相对优势理论认为国与国之间的差异是贸易的唯一原因。但是,使每个国家专业化生产的相对优势只能集中在有限的几个产业的规模经济效应也是国际贸易的一个主要原因。

1933年英国经济学家琼·罗宾逊和美国经济学家爱德华·张伯伦同时提出不完全竞争理论,认为现实经济活动既不是完全的自由竞争状态,也不是完全的垄断状态,而是处于两者之间的不完全竞争或垄断竞争状态。

根据罗宾逊的《不完全竞争经济学》,市场因诸多因素而呈现不完全竞争状况。这些因素包括运输成本、消费者对不同产品如名牌产品提供的品质保证所产生的不同的信赖程度、消费者的消费偏好、不同的产品为满足消费者消费便利的需要、以及广告对消费者的影响等等。

张伯伦则从产品的差异出发论证垄断理论,提出一切产品都存在差异,在广泛的经济活动中,任何差异都非常重要。产品的差异可以是专利权、商标、企业名称、包装、质量、设计、颜色、式样等等,其重要性在于:由于所有产品之间都存在差异,市场就不可能只有一种产品和一种价格;由于产品差异的普遍性,任何特定产品的生产者都有可能是具备了一定垄断能力的垄断者。因此,垄断是一种普遍经济现象,不一定只发生在少数几家规模巨大的生产商对市场控制和操纵的情况;因产品差异而产生的垄断不排斥竞争,作为竞争对手,各厂家同时并存,谁也不能将对方完全挤出市场;在可能形成规模经济的行业中,国家能够生产的产品种类和生产规模受本国市场规模的影响。但国与国之间的贸易能够形成一个比任何单一市场都要大的世界一体化市场。这个世界一体化市场将各国从市场规模对经济的限制中解脱出来。在这个市场中,各国选择较少的产品进行大规模专业化生产,放弃全方位(生产所有产品)低效率的生产方式,然后,通过贸易进口本国不生产的产品,以满足消费者对各种产品的需求。

这个结论得到二战后经济实践,尤其是西欧的经济实践的证实。1957年,欧洲主要大陆国家建立了制造品自由贸易区,(贸易共同市场或欧洲经济共同体),使贸易迅猛发展。由于几乎所有的贸易增长都来自行业内贸易,避免了经济和可能的政治冲突。例如,法国机电行业在德国同行业发展时遭受损失,但是,两国在欧洲一体化市场中通过提高生产效率各自都获得了利益。因此,在欧洲市场一体化实现以后产生的政治和经济摩擦比预期的要小。

(6)外部经济理论

并非所有的规模经济效应都只发生在单一厂家。很多时候,单一厂家规模不变的情况下,同行业的许多厂家因某些原因集中某地生产而降低了该行业的生产成本,如美国硅谷的半导体行业,好莱坞的电影业,纽约、伦敦的金融服务业等。这种现象被称为外部经济现象,即指规模经济存在于整个一个行业的内部,而非某个或某几个厂家之间。

最早分析外部经济的是剑桥著名经济学家阿尔弗雷德·马歇尔(Alfred Marshall ),在1890年发表的《经济学原理》中解释了“行业地区”现象--某些无法用自然资源来解释的行业地理集中现象,提出行业地区的形成基于下列三个条件的成熟:专业供应商;劳动力市场共享;知识外溢。

专业供应商指那些为行业地区中的行业,如美国硅谷的信息产业、好莱坞的娱乐业,提供必须的专业配套服务的供应商。行业地区中的行业生产需要配套服务。这些配套服务不仅提高劳动生产率,有的配套服务更是单一厂家无法配备的。行业地区的存在解决了这个问题:各厂家聚集一处从事生产,为专业配套服务商提供了一个足够大的生存空间;这些服务商的存在反过来使生产商能够专心从事他们擅长的专业生产。例如,美国硅谷有专门为地区提供高精密计算机芯片设计,有专门为新兴公司提供设备租赁的公司。任何一个新的半导体生产商和信息产业公司在选择生产场地时,都会将这些配套服务的存在作为重点考虑因素之一,意味着厂家不需建立自己的专业服务队伍。

劳动力共享指行业地区生产厂商的云集为行业地区高度专业化的工人提供了一个选择范围更广的劳工就业市场,有利于吸引该行业更多更好的专业人员,使劳资双方可以同时有更多的选择。以好莱坞为例。美国能成为头号娱乐业出口大国,主要优势来自于它规模巨大的市场。这个市场使好莱坞可以投入巨资进行电影制作,以其宏大的场面、壮观的特技超越语言的障碍,占领全球市场。好莱坞之所以能够制作出这样的大影,归功于好莱坞电影制造业的外部经济效应。大批电影公司聚集好莱坞,使好莱坞成为一个电影行业地区。我们知道,一部作品的实际制作牵涉诸多复杂因素和成分,如制片人、导演、各种演员,包括特技演员、摄影师、化装师、音乐家、各种专业配音人员、各种代理公司、律师事务所、特效、特技专家和公司等等。因此,一部影片的制作,需要一个庞大的临时队伍,而这,只有在一个具备了外部经济特征的行业地区才能做到。硅谷的情况也是如此。巨大的专业市场的存在,使半导体和信息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有放大的就业市场。由于行业地区公司普遍存在对专业技术工人的需求,使各公司的技术人员不用担心自己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对自己就业的影响。同样,公司也不用担心找不到合适的技术工人从事专业的研究和生产。因此,硅谷的外部经济对生产厂家和专业工人产生了极大的吸引力。

知识外溢指公司在创造知识的活动中没有充分利用他们投资的知识所产生的利益,一家公司的知识投资给其他公司带来免费的附带效益。现代经济,尤其是高新技术行业的发展,知识外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这些行业,知识和其他生产要素,如劳动力、资本、原材料等同样重要。几个月缺乏知识更新就会技术落后,导致像计算机生产、软件设计这样的高科技行业生产厂家的经营陷入困境。在这些行业中,知识更新的实现,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来源,就是通过所谓的知识外溢渠道--个人之间信息的非正式交流。当一个行业集中在一个很小的地理范围内时,行业的集中使各厂家员工混杂一处,并自然交流技术信息。这些非正式交流对使技术发展保持前沿非常重要。例如,许多跨国公司到硅谷建立分公司,就是为了最快了解最新的半导体技术动向。

(7)内生性经济增长理论

1983年,美国经济学家罗莫提出国际经济的内生性增长理论,认为:(一)知识(如怎样生产物品)能提高投资效益;(二)知识像资本一样,必须放弃当前消费才能获得,因此,在经济活动中必须像设备投入那样投入知识;(三)知识投资产生知识积累使投资变得更有价值,既知识与投资存在一个良性的循环:投资促进知识积累,知识积累又刺激投资,因此知识投资的持续增长能永久性地提高一国的经济增长率。

罗莫以橘子种植和脱氧核糖核酸生产为例说明这种动态的经济增长原理。生产第一个传统商品,如橘子,其开支与生产其他每一个橘子的开支几乎没有差别,但是,在脱氧核糖核酸技术(新技术)的开发上,第一次开支可能很大,但之后脱氧核糖核酸的生产开支却很少,几乎为零。而当今经济生活中这样的事例在高新技术产业,特别是电子产业,十分的普遍。

现代经济中,实用科技在产品和效益创造两方面都比劳动和资本起的作用更大。它逐渐成为企业投资生产的对象,从而将过去由人们自发研究,偶然突破的方式改变为以生产为目的的有意识研究方式。知识和技术成为一种产品,像其他商品一样受市场机制的调节。这个理论解释了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因。

2.贸易保护主义理论

许多经济学家认为,贸易能够推动各国乃至世界经济的发展,提高全世界人民的生活水平。但是,有不少人却支持一定的贸易保护主义国家贸易政策。这些人中,典型的如早期的美国的汉密尔顿、德国的李斯特,英国一些支持自由贸易理论的经济学家如密尔、托伦斯等。

贸易保护主义的理论有英国的托伦斯与密尔提出的互惠条件贸易理论。该理论认为,第一,在某些情况下,关税减让使国家的贸易条件恶化,反过来,征收关税将改善国家的贸易条件:第二,单独实行关税减让的国家将蒙受经济损失。该理论提出以后,英国经济学和统计学家艾基沃斯利用供应曲线对理论的第二部分加以证实时发现,当贸易的其他国家供应曲线不完全弹性时,贸易条件将由世界贸易市场来决定。这种情况下,最优关税可以改善关税国贸易条件,从而最大限度地增加关税国的国家福利。同时,最优关税下实现的国家福利增长完全基于其他国家的损失,并且其他国家损失会远远大于关税国家的福利增长。基于上述理论,这些经济学家和他们的支持者主张实行互惠贸易,而不是像亚当·斯密等经济学家主张的那样实行完全的自由贸易。

贸易保护主义最有生命力也得到最广泛支持的理论是所谓的幼稚工业保护理论。所谓幼稚工业,是指那些还不能在市场竞争中独自生存,但在适当的政策保护下,随着时间的推移,经验的积累,将最终能在市场竞争中立足的新兴产业。幼稚工业保护理论认为,一个国家在某种商品的工业生产上可能有潜在的相对优势,但由于缺乏专有技术,加上初期资金投入较少,使得相关产业无法得以建成。即使行业已成功新建,初期阶段,也还不能与发达国家成熟完善的工业竞争。为了使新兴制造业获得立足之地,政府应该暂时给予支持,直到它们足够强壮,形成比较优势,能够长期参与国际竞争为止。在过去的一个半世纪当中,幼稚工业理论对国际贸易政策产生了持久的影响。美国的汉密尔顿和德国的李斯特就积极主张实行这种贸易保护,而英国一些支持自由贸易理论的经济学家如密尔、托伦斯、马歇尔等则对此贸易政策的实施持谨慎的支持态度。

互惠条件贸易理论与幼稚工业保护理论被认为是具有“潜在正确性的贸易保护主义理论”。 [18]

除上述两种理论之外,在自由贸易的发展过程中还出现过许多后来被证实是错误的理论下产生出来的观点,如工资与就业以及振兴国内工业等观点。此外,一些贸易保护是基于非经济的观点如财政收入、国家安全、国家主权、以及文化的多元化等。这些理论和观点,无论对错,往往因为非经济因素,如政治、文化、社会等因素,而被当作贸易保护的基础。

3.国际贸易政策

基于贸易保护主义的理论和国家政治、文化的需要,各国采取各种贸易政策保护本国经济的发展。贸易保护政策的工具有关税、补贴和配额等。

经济学理论既然告诉人们,满足一定条件下的贸易自由化可以实现国家福利最大化,因此,研究满足这些条件的理论成为经济学的一个方向。而经济一体化理论为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等经济一体化形式提供了贸易政策依据。

进入20世纪80年代,世界上最穷与最富国家的差距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认为,基于静态相对优势理论的国际贸易与欠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毫无关系。在国际贸易中,贸易使这些欠发达国家的贸易条件长期衰退,实际上阻碍了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因此,这些经济学家主张通过进口替代(进口商品国产化)逐步实现国家工业化,真正提高国家的经济水平。基于上述观点,产生了发展中国家的进口替代政策。

标准的贸易理论将国际贸易定位为国家间的货物交换,而没有考虑到现实中公司之间存在的竞争关系。20世纪80年代早期,一些经济学认为,某些产业只有为数不多的几家企业参与有效竞争。由于参与竞争的企业数目少,在这些市场存在不完全竞争现象,给企业带来超额利润。因此,企业投资在这些行业,将会获得比在其他行业中更高的回报。在国际市场上不同国家的相同行业为争夺这些超额利润而展开竞争。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可能通过变更博弈规则将这些超额利润从国外企业转移到国内企业。也就是说,通过国家贸易政策扶持这些存在着超额利润的行业,以增强这些国内行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上述观点使得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采用所谓的战略性贸易政策--一种在寡头垄断市场上积极的贸易政策,以他国经济损失为代价在延伸的外部经济条件下增加国家财富。

(1)贸易保护政策工具

贸易保护政策的工具主要有:关税、补贴、进口配额、自愿出口限制、国产化程度要求、政府采购、繁琐的进出口程序、出口信贷补贴等。

(2)经济一体化贸易政策

经济一体化的贸易政策主要有:特惠贸易协定、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以及经济同盟等。其中,特惠贸易协定是最松散形式。自由贸易区一体化形式表现在各成员之间相互解除所有贸易限制,但却各自对非成员国或地区保留自己的贸易限制条件,如北美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在成员国之间消除所有的贸易限制,同时,同盟以一个整体对外统一实行关税或其它贸易限制。共同市场比关税同盟更进一步,允许参加国之间资本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经济同盟比共同市场又进一步,协调甚至统一成员国之间的货币和财政政策。这是经济一体化的最高形式。

最早系统论述关税同盟理论的是美国经济学家维纳和李普西。维纳于1950年提出对关税同盟的经济分析。在此之前,人们普遍认为任何使贸易更加自由的行为都能增加社会福利。而关税同盟代表了贸易向更加自由化方向的发展。然而,维纳从静态和动态效应两个方面对关税联盟进行了分析,认为关税同盟的建立既可能增加又可能减少同盟国和非同盟国的国家福利,而这取决于产生关税同盟的环境。维纳认为,下列条件下关税同盟更可能产生贸易创造,增加福利:(一)同盟国之间从前的贸易壁垒较高;(二)同盟国与非同盟国之间的贸易壁垒较低;(三)同盟国数量较多,规模较大;(四)同盟国间的经济竞争高于经济互补;(五)同盟国之间的地理位置较为靠近;(六)同盟国与潜在同盟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和经济交往较多。

(3)发展中国家进口替代政策

经济学划分世界经济为发达经济与不发达经济两种。属于发达经济的,只有美国、加拿大、西欧和日本等少数国家,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被划分为不发达国家,并可以进一步将这些不发达国家划分为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统称欠发达国家。

在与发达国家的国际贸易中,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往往出口初级产品和原材料,以换取发达国家制成品。进入20世纪80年代,世界上最穷与最富国家的差距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认为,在国际贸易中,贸易使欠发达国家的贸易条件长期衰退,实际上阻碍了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因此,他们主张通过进口替代(进口商品国产化)逐步实现国家工业化,真正提高国家的经济水平。这样主张的原因在于,传统贸易理论下的贸易虽然在短期内使贸易国福利最大化,但这种基于本国生产要素优势的专业化生产,却使欠发达国家长期与工业化生产的动态效应,以及伴随而来的福利最大化无缘,成为发达国家的从属国。

所谓工业化动态效应,是指训练有素的劳动力、更多的发明创造、更高和更稳定的出口产品价格、以及最终反映出来的更高的国民收入水平。由于欠发达国家长期从事初级产品的专业化生产,而发达国家不断提高制造业的专业生产水平,几乎所有工业化动态效应,以及这种动态效应下产生的贸易利益,都被发达国家获得。因此,贸易留给欠发达国家的,更多是贫穷和落后。

经济理论告诉我们,一个国家的相对优势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可以通过调整供给、技术、偏好等要素而改变的,同时,相对优势并非贸易产生的唯一原因。这意味着欠发达国家不能永远根据传统贸易理论而生产和出口初级产品,进口国外制造品,之后再转型制造业,实现国家的工业化。他们可以尝试积累资本,改进技术,先将比较优势从初级品的生产转为简单制成品的生产,然后再转向复杂制成品的生产,最终实现工业化。现实中,被称为东南亚奇迹的韩国、台湾、新加坡等发展中国家正是采用了这种模式而获得经济的腾飞。

国际贸易使欠发达国家的贸易条件不断恶化,这个转变的发生在于,发达国家将生产率提高的全部或大部分转化为工人的高工资,而不发达和发展中国家却将生产率提高的全部或大部分转化为更低的产品价格。两种经济下生产率的提高,一个用于降低农产品或原材料价格,而另一个却没有用于相应降低工业产品价格。当不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用咖啡、矿产换取发达国家的飞机、精密仪器时,他们的贸易条件不断恶化。特别考虑到农业生产率的提高一般低于工业,即使两种产品价格等量同时降低,都会影响不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更不用说一个用于降低产品价格,一个用于增加收入。此外,不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品进口需求增加比发达国家农产品的进口需求增加快得多。因此,事实上不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有可能恶化到比根本不进行贸易更糟。除长期贸易条件的恶化,不发达和发展中国家还可能面临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的初级出口产品价格和收入的短期波动。价格的波动是因为这些初级出口产品的需求和供给既缺乏弹性又不稳定。需求方面,发达国家消费者仅花费收入中很少的一部分购买咖啡、茶等商品。当这些商品的价格变动时,他们很少改变对这些商品的需求量,因而导致价格缺乏弹性。而矿产品需求缺乏价格弹性,则是因为它们很少有替代品造成的。发展中国家初级出口产品需求不稳定,则是由于发达国家商业循环波动造成。供给方面,不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初级出口产品同样缺乏价格供给弹性。原因是大多数这些国家的资源使用方式不科学、不灵活,又缺乏适当的管理。例如,矿产、林业资源的滥采等。由于出口价格大幅波动,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收入极不稳定。当出口收入增加时,出口商们的消费、投资和银行存款增长。这些效应成倍转移到经济的其它部门。当出口收入下降时,同样的原因导致国民收入、储蓄、投资的成倍缩小。这种激增与速减的交替变换,给经济发展计划的实施造成巨大的困难。

20世纪50、60和70年代,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认识到只有走工业化的道路才能实现经济增长的目标。实现工业化有两个途径:进口替代和出口导向。两种政策各有长短。不发达和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其中的一些大国,大多选择进口替代政策来实现国家工业化。具体做法是在高关税和其他如补贴等政策的保护下,在政策采用初期鼓励简单的外国零部件组装,随后向多品种、升级产品、以及中间产品的生产发展。这种保护政策使关税保护区和保护区加工厂迅速发展。

研究进口替代政策的萨瓦托总结认为,实施进口替代策略的国家,进口替代可能会在发展阶段的早期给政策国家,特别是一些大国,带来一定的好处,但在之后的发展过程中却必须采取出口导向政策才能确保前期政策带来的经济发展。因此,不发达和发展中国家应当根据本国实际情况轮流使用这两种策略,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大国应当采取这种做法。

(4)发达国家的战略性贸易政策

所谓战略性贸易政策,是指在寡头垄断市场上一种积极的贸易政策可以在延伸的外部经济条件下增长一国的财富。根据战略性贸易保护的观点,一个国家可以通过暂时的贸易保护政策,如补贴、税收优惠、政府与工业部门的合作计划等方式,在一些寡头垄断市场,如大型客机制造、半导体、计算机、远程通信、以及其他一些对国家至关重要的领域内创造出相对优势。由于这些高科技产业存在很高的风险,产业的成功要求大规模生产以实现规模经济效应。一旦产业开发成功,便可带来外部经济效益,在受益其他部门的同时,增强自身未来的发展前景。

现实经济生活中,某些产业只有为数不多的几家企业参与有效竞争,由于参与竞争的企业数目少,在这些市场存在不完全竞争现象,给企业带来超额利润。因此,企业投资在这些行业,将会获得比在其他行业中更高的回报。在国际市场上不同国家的相同行业为争夺这些超额利润而展开竞争。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可能通过变更博弈规则将这些超额利润从国外企业转移到国内企业。也就是说,通过国家贸易政策扶持这些存在着超额利润的行业以增强这些国内行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这样做最简单和直接的方法,是对国内企业进行补贴,以阻止国外竞争对手的投资和生产。只要增加的国内企业利润超过补贴数额,在不考虑对消费者影响的情况下,从国外竞争对手手中夺取的利润,就是补贴带来的国家福利净增长。这样的福利净增长是建立在其他国家的损失之上的。

战略性贸易政策所要消除的市场失灵可能有两种:高技术产业中的知识外溢现象使企业不能获得外溢到其他企业的知识所产生的收益;寡头垄断行业中存在的垄断利润。基于此,政府应该对产生技术外溢和处于不完全竞争市场状况的行业给予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扶持。这种积极的贸易政策,可以增加本国企业利润,而让国外竞争对手承担损失。

世界各国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事例有:日本上个世纪50年代的钢铁工业、70和80年代的半导体工业;欧洲70年代协和式超音速飞机研制、70和80年代空中客车的开发;美国的国防工业、农业政策等。

美国战略性贸易政策实施最典型的行业是农业。美国以家庭农场为主的农业生产,知识的无偿占用问题十分突出。一个农场主的改革可能被成千上万其他农户免费效仿。基于此,美国政府采取了广泛和长期的行业政策,一方面致力于农业技术的研究,一方面通过农业辅导服务局推广先进的农业技术。同时,政府在一些如灌溉设施等大型项目的实施中发挥了积极的主导作用。经济学家认为,美国政府的这一系列措施,正好弥补了市场失灵造成的问题,因而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国防工业方面,美国政府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美国的国防开支是世界之最,美国政府也是世界上最大的军备购买商。政府军事投资与购买,首先使企业容易产生规模效益,从而在民用市场上处于优势地位。其次,军事研究开发,为企业提供了可供其他领域运用的知识。例如,美国波音公司最成功的产品是公司于1960年推出的波音707客机。该产品的开发很大程度上归功于B-52军用飞机的开发。

四、WTO法律规则与中国入世议定书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WTO。至此,中国各方面的经济政策全面受到WTO规则的约束。这不仅是中国,也是世界政治、经济生活的一个重大事件,同时,还是WTO/GATT历史上一个最为重大的事件,因为中国的加入,将给WTO法律体系带来意义深远的影响。根据WTO法律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以下简称“两书”)是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所有其他成员的加入议定书有所不同,中国的加入议定书堪称WTO/GATT历史上一份独特的国际贸易协定。它包含了诸多有别于WTO协定内容的特殊条款,大大改变了诸多WTO协定对中国适用时的规则内容。这些改变,将给今后WTO法律规则的运用带来怎样的影响,受到了世界各国相关领域学者的关注。有的学者甚至认为 [19],这些违反WTO基本原则,如非歧视原则的条款,将削弱WTO重要的“规则导向”体制特征,影响多边贸易体制的正常运行,最终严重损害WTO的功能与权威。

具体到两书的内容,一方面,中国除了需要遵守所有WTO成员均需遵守的多边贸易协定义务以外,还需要遵守诸多各成员单独针对中国实行的“超WTO义务”,如透明度、司法审查、过渡审议、地方政府等,另一方面,在正常的WTO法律体系所赋予各成员的贸易救济权利上,中国将遭受来自各成员“超WTO权利”的限制,如《议定书》第10条(补贴)、第12条(农业)、第15条(确定倾销和补贴时的价格可比性)、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报告书》第167条(出口补贴)、第168条(出口补贴)、第171条(产业政策,包括补贴)、第172条(农业政策,包括补贴)、第242条(纺织品)等。而几乎所有这些规定了中国“超WTO义务”与“超WTO权利”的法律条款,其用语都存在含糊不清之处,有的甚至缺乏必要的正当程序规定,典型的如《议定书》第《报告书》第242条各成员针对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可以采取的限制措施。由于条款存在的法律不明确、不确定等因素,极易造成各成员对条款规定权利的滥用。为了防止这些滥用情况的发生,在WTO法律框架之下,对这些条款进行法律解释是一个十分的重要和急迫的工作。对这些条款进行法律解释,涉及国际法很多方面的内容,如条约法解释原则、国际法国内适用原则、法律冲突与适用原则等,是一个兼具实践意义及学术价值的工作,同时也是我国国际法研究人员,尤其是国际经济法研究人员一项责无旁贷的研究义务。




【作者简介】
黄东黎,山东单县人。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国际经济法室主任。主要学术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对外贸易法,法经济学。


【注释】
[1]张乃根译,约翰·杰克逊著《世界贸易体制--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与政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8页。
[2]关于国际经济法的起源及国际贸易法学科划分的论证,见黄东黎著《国际贸易法:经济理论、法律、案例》,法律出版社,2003年,前言部分。
[3]The Results of the Uruguay Round of Multilateral Trade Negotiations: The Legal Texts.
[4]The Results of the Uruguay Round of Multilateral Trade Negotiations.
[5]事实上建立WTO的基本条款只有16条。该条文在起草时没有冠名,之后与其他文件一起被统称为“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为将这16条与"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全文区别开来,本书中将这16条称为“《WTO协定》”。
[6]WTO前言,第四段。
[7]第2条规定成员方适用法律的范围:《WTO协定》附件和相关法律文件自动适用于各获得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身份的成员。这些附件和相关文件包括18个协议和其他法律文件,为附件1、2、3的内容。附件4"诸边贸易协定"(PTAs)和包括在附件4中的协定仅适用于签署它们的组织成员。1995年1月1日WTO成立时有4个诸边贸易协定: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政府采购协定,国际牛肉协定,国际奶制品协定。这四个协定只有前两个仍然有效。
[8]《WTO协定》第2条第4款确立1947关贸总协定1994和关贸总协定之间的关系。1947关贸总协定和1994关贸总协定在法律和条文内容上都有所区分。法律上,1994关贸总协定不是1947关贸总协定的后继协定。所以,如果一个1947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退出后又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该缔约方对尚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国家不承担1947关贸总协定义务。
[9] 《WTO协定》,第4.7条。
[10] 同上,第6.2条。
[11] 同上,第6.3条。
[12] 同上,第6.4条。
[13]同上,第16.2条。
[14]Final Act Embodying the Results of the Uruguay Round of Multilateral Trade Negotiations.
[15]参见黄东黎著《国际贸易法:经济理论、法律、案例》,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一、二、三章的内容。
[16]亚里士多德认为没有劳动投入等自然因素,因而违反自然规律。
[17]由于各国不可能同时进口,因此,一个国家的获利以另一国的损失为代价。
[18]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著《经济学》第十六版,萧琛等译,1999年。
[19]如美国学者Julia Ya Qin。参见Julia Ya Qin, " 'WTO-Plus' Obligation and Their Implications for the WTO Legal System - An Appraisal of the China Accession Protocol ", Vol. 37 No. 3 June 2003,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