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平律师代理致人轻伤刑事案件
发布日期:2011-12-30 作者:陈国平律师
2011年10月,俞某骑轻便摩托车沿自东向西行驶,林某驾驶轿车在后,因摩托车开的慢,林某无法驾车快速通过,行至路口时,双方发生争执,后被路人劝开。林某驾车离开行至前方小区将车辆停下,返回争执发生地,对着俞某先是一脚,然后一拳将俞某打到在马路一边,又跑到马路对面用同样方法将俞某打到另一边,之后逃之夭夭。后俞某被送至医院,被诊断为:面部、额部擦伤,左锁骨骨折。经警方委托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俞某伤势构成轻伤。由于林某拒绝赔偿,警方侦查结束后将案件移至检察院,检察院以伤害后果和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具有唯一性而不予起诉。俞某无奈只能聘请律师维护权益。
俞某找到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陈国平律师,委托陈律师维权。陈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和承办警官联系,要求复印侦查阶段卷宗。经过研读卷宗,律师认为有多个证人可以证明林某对俞某进行了殴打,且其伤势构成轻伤,可以考虑提起刑事自诉追究林某刑事责任或者以民事侵权起诉。鉴于林某时候对于赔偿不积极,执行也会遇到麻烦。陈律师建议,可以提起刑事自诉级附带民事诉讼,通过刑事案件给林某压力,尽量争取多的赔偿。
结果:法院立案后委托鉴定就够对俞某伤势进行了鉴定,经鉴定俞某构成伤残10级伤残,在法院主持下,陈律师坚持下,林某一次性支付包括医疗、伤残、护理、营养、律师费等俞某近9万元,俞某收到赔偿款后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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