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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女博士以找不到爱情为由辞职是以感情砝码挑战法律极限

发布日期:2011-12-31    作者:朱明胜律师
安徽女博士以找不到爱情为由辞职
是以感情砝码挑战法律极限
目前都市白领大都忙于工作,很多人忽视了个人的终身大事,于是剩男剩女迅速突破人们心理的底限,各种婚恋交友的网站及相亲交友为名的电视娱乐节目也如雨后春笋般崛起,再加上网络的便利,千里姻缘一线牵已不再是曾经的奢望。甚至出现了闪婚、试婚、裸婚等新的婚恋方式。无论身居闹市还是僻处深山,一根网线,一张机票人生何处不相逢,千山万水不再是姻缘的阻隔,况且十步之内必有芳草,以此为由的种种名目借口的目的暴露无疑。
安徽王丽以找不到爱情为由状告高校要求辞职,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申请辞职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见以找不到爱情为由状告高校要求辞职,所引用的理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王丽与财大签订的合同也不存在可撤销和可变更的因素,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0086月安徽财经大学为了培养高层次人才,财大与王丽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毕业后,王丽应按期到学校工作,五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调动;如王丽不按期回甲方学校工作,或者虽回去,但工作不满五年即要求调离甲方,均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如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0(所交保证金抵违约金),并偿还学习期间从甲方借支的生活费及其他费用,如硕士也是学校委托培养且服务期不满的,连同硕士违约金45000元一并计算。但是王丽表示,她愿意承担协议约定的法律赔偿责任。按协议的约定,王丽应支付将近12万元的赔偿金。
王丽与财大签订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违约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财大做法也值得商榷。对方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不愿意遵照协议执行,按照违约追究对方民事责任就行了,却片面顾忌单方利益不依不饶,不但违背了契约精神而且有失一个高校的风范。
法院站在双方公平的角度,以调解方式结案,充分考虑了和谐社会因素,维护了双方各自的利益,依法论法之余充满了人性关怀也是值得提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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