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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与责任

发布日期:2012-01-04    作者:110网律师
      公司的设立,是指设立人创建公司并获取法人资格与营业资格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公司的设立人也称发起人,其在公司设立活动中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公司章程、缴付公司资金,在公司成立前可以以公司的发起人或者公司的筹办人的名义,与他人订立公司设立而签订必要的合同,从事在公司设立过程当中的民事活动,领取营业执照等。公司的设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为自然人者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规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公司的发起人设立公司,在公司成立后转化为股东。公司成立后可能还有新的股东加入,那么作为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一、起草公司章程。在一定意义上来说这也是一项义务。
       二、推荐公司董事会候选人。发起人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机关或者监督机关的组成人员,比如董事、监事。
       三、劳务报酬权。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必然耗费大量的人力或者财力,如果说发起人有协议约定的话,发起人可以获得劳务报酬。
       四、设立费用的返还权。公司不能成立时,在承担相应费用的基础上,可以收回投资款项和财产产权。
       发起人作为公司的的筹办者,拥有以上权利,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权利与义务是相一致的。发起人也承担着作为公司创始人的义务和责任:
       一、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缴纳出资
       毫无疑问,公司的筹办事务只能有发起人承担。在公司成立后,股东最重要的义务就是出资,违反出资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过程当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此项责任针对的是股份有限公司,但是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过程中,也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可以比照此规定办理。
       三、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五条的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公司设立失败的责任
       公司设立失败就是指公司不能成立,公司设立失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设立失败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的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公司设立中的合同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最高院对以上的规定解答如下:是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对外订立的合同,有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有的是可能为了自身的利益。一般来讲,前一类的合同责任应该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后一类的责任应该有公司的发起人承担,但是在实践中,上述合同的相对人很难确定该合同是为了实现谁的利益,也不知道该合同最终的权利利益归属,所以如果按照利益归属标准来确定合同的责任主任,将使合同的相对人的利益面临较大的风险。为了降低合同相对人的查证义务、加强相对人利益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总体上按照外观主义标准来确定上述合同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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