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买卖仲裁案件
发布日期:2008-06-0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商铺买卖仲裁案件
2008年01月11日
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曾镜同,元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广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潘XX,广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某,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称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预售南宁市XX路XX号XXXX大厦第一层A25号商铺给申请人,该商铺按建筑面积计算价款,总金额为172470元。申请人按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申请人却逾期交付商铺给申请人使用。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36839.59元,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被申请人辩称:逾期交付商铺的原因是因为XX街旧城改造的影响……被申请人可以免责;被申请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曾通知申请人接收商铺,但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没有支付违约金为由拒绝接收商铺……被申请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申请,要求:反请求被申请人按合同约定接收XXXX大厦A25号商铺;反请求被申请人补交商铺面积差价款24199.56元;仲裁费用由反请求被申请人承担。
南宁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评议,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交付商铺违约金36839.59元……;上述仲裁申请受理费2057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接收XXXX大厦第一层A25号商铺;驳回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补交房价款24199.56元的仲裁请求;仲裁反申请受理费 1644元,由被申请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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