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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无权收取居间报酬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25(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1-15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居间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无权收取居间报酬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25(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谷某与天津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居间合同  如实告知义务  居间报酬
【裁判要点】
如实报告义务不仅是居间人的法定义务,而且是不动产居间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所在,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未尽如实告知义务的,无权向委托人收取居间报酬,已收取的应该返还。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房地产卷》,主编刘言浩,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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