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2-01-25 作者:110网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案
诉讼当事人:
原告:内蒙古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内蒙古某煤矿有限公司
案情:
2010年4月至5月份,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四份煤炭《购销合同》,原告向被告购买煤炭。合同对于煤炭的运输方式、结算方式及期限、交货地点、交货期限、质量品种、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至2010年10月期间,双方又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达成了几份煤炭购销的口头协议。期间原告先后分数次向被告预支购煤款3000余万元,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给付同等价值的煤炭。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或退还被告未给付部分的购煤款,被告推诿拖延,不予理睬。
代理与诉讼:
本律师代理原告于2011年1月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未支付煤炭部分的购煤款,并赔偿原告的相应损失计850万元人民币。法院以(2011)某中法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立即退还未给付部分购煤款并赔偿原告的部分损失。
感悟与启示:
本案原告赔偿损失的计算是以中国人民银行的利息为标准。原被告双方签订《购销合同》时,约定了双方高达日千分之四的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如果被告不如约给付原煤,构成违约,则要按照日千分之四的标准向原告给付违约金。诉讼中本案原告赔偿损失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是之所以以银行的利息为标准。是因为《购销合同》约定了一个合同的生效条件,即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原告预支一笔固定金额的购煤款合同方能生效。合同签订后,原告没有在约定时间内向被告预支约定金额的购煤款,从而导致《购销合同》对于双方没有拘束力。实质上双方虽签订了书面的买卖合同,实际履行的是口头协议。因此,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都要认真履行。同时,作为被告公司要讲诚信,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就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积极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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