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发布日期:2012-01-27 作者:闫国田律师
一、关于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是债权人向保证人行使追索权的期间。保证期间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但是一旦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保证期间的“后半部分”就“消失”,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
这里所谓的“保证期间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和延长”指的是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没有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因为“没有外界因素的打扰,自己活得清净”,所以也不会中止、中断、延长;但是如果哪一天这种清净的生活被债权人打扰了,保证期间的“后半部分”就马上“消失”(注意这里不是中断、中止、延长),由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接替。
二者的关系总结一句就是:你来我走,别人代替;你走(不在)我在,活得清净。
保证期间,可以分为约定和法定两种情形,归纳如下:
约定 |
约定 |
按约定 |
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次日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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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
未约定 |
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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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不明 |
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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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保证的诉讼时效
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保证责任确定。连带保证从确定保证责任时起,开始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一般保证,在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注意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之日起确定,但是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确定,二者时间是不一致的——这里实际上是立法的逻辑矛盾之处,有待完善。)
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就是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
一般保证 |
2年 |
自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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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 |
自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起计算 |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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