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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加盟陷阱多 投资者需谨慎

发布日期:2012-01-28    作者:魏宗彬律师
 
  2011年9月14日,家住南京市玄武区的江先生气冲冲地来到江宁区汤山消费者协会,称自己遭遇到一家骗子公司,请工商部门查处。
  据江先生介绍,2011年9月份,江先生在百度网上看到南京某快递服务上传的名为“热情欢迎网络加盟本公司”的帖子,帖子的浏览次数大,而且跟帖的人很多,似乎很受网民欢迎。近来张先生刚好有一笔闲钱想要投资,却苦于没有找到合适的投资项目,他仔细看了帖子上的内容,发现这家公司的加盟条件不高,只需7000元加盟费,现在网购风行,快递业务量大,收益应该很不错。
  经过几番思量,一星期后,江先生来到这家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通过了解,双方经过磋商签订了公司网点经营承包合同书。江先生当天就爽快地交了2000元网站建设费和5000元风险费。可是江先生购买了小型货车做了一周后,发现大件小件都只能拿到1块钱的劳务费,除去汽油费、人员工资等开支明显要亏本了。江先生找懂行的人看了下,才发现当初在谈论合同时,由于经验不足,在利益分配这一环节上并没有与快递公司讲清楚,导致只能得到1块钱的劳务费。这下,江先生急了,于是向快递公司提出退还所缴纳的网站建设费和风险费共计7000元整,对方却以合同中所约定的如果需要解除协议,需要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为由拒绝了江先生的要求,之后就一直拖延不予理睬。一气之下,江先生拨打了12315投诉电话,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汤山所接到该投诉之后,向快递公司了解情况,负责人始终认为:既然双方签订了《网点经营承包合同书》,依照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就已生效,双方就应当严格执行;即便解除合同,违约一方也要赔偿相应责任。而张先生却认为:合同签订是不假,但是对加盟后如何分摊所投递物件的劳务费的细节上在合同条款中没有明确,只是口头协议,合同存在瑕疵,既然存在分歧,合同应当解除。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通过汤山所工作人员的一番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1、双方即日起解除合同;2、被诉方同意一次性退还投诉人风险保证金3200元;3、投诉人缴纳的2000元网站建设费不予退还。
  在此,汤山所工作人员提醒广大市民在签订各类承包经营(联营)合同时要慎重,注意阅读推敲权利义务、利润分配方面的条款,对表述含糊不清或条款不全的不要盲目签字。否则,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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