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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存在权利瑕疵:承租人的权利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61(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1-30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租赁物存在权利瑕疵:承租人的权利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61(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某餐饮公司与丁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租赁物权利瑕疵  免付租金
【裁判要点】
1、       出租人应依约交付租赁物,并应保证交付的租赁物不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而妨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正常使用、收益,即出租人在租赁期间负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2、       如租赁物的瑕疵使承租人不能正常使用收益,承租人可以按其不能完全使用收益的部分,请求减少租金,如因此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时可以解除合同。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房地产卷》,主编刘言浩,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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