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交通事故赔偿案浅谈保险条款的免责范围
从一交通事故赔偿案浅谈保险条款的免责范围
2007年08月21日
案例介绍: 2004年6月,A货物运输公司就其所有的15辆货物运输营运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 本例分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该如何理解与适用。 就现在各保险公司通行的车辆保险条款内容来看,关于“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三)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的规定大同小异,都没有进一步详细说明和解释“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的具体含义,比如说,是指事故发生瞬间的保险车辆上的人员和财产还是包括保险事故发生前的保险车辆上的人员和财产。对此,保监会曾在(2000)16号文件《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中对“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的理解是:意外事故发生的瞬间,在本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包括此时在车下的驾驶员。结合通常解释原则,押车人员被保险车辆撞伤不属于现行保险条款上的免责情况。 退一步讲,即便保险公司可以提出不同的理解意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载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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