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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票据律师:关于公示催告申请程序

发布日期:2012-02-09    作者:110网律师
关于票据的申请公示催告     作者 张春辉律师   电话 15911117909 
公示催告,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以公告方法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特别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章之相关规定,笔者(北京-张春辉律师、电话一五九一一一一七九零九)提醒,进行申请公示催告程序,注意以下特点:
第一,申请必须是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若票据未填写收款人,而票据在收款人手中丢失的,由出票人出具已将票据交付收款人的证明后,由收款人作为申请人;若票据未填写收款人而在付款人手中丢失的,由付款人作为申请人。
第二,可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是指按照规定可以依法背书转让的有效票据。
第三,管辖的法院是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第四,申请的原因必须是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现实中,不排除有部分出票人,在将票据交付他人后,在持票人未提示付款前,以票据丧失为由,恶意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达到非法的目的。(利用公式催告程序实施诉讼欺诈应民事侵权,并可按照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给予民事司法制裁,其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丢失支票存根复印件(持票人申请的,还必须提供由出票人出具的书面证明等材料。 特别提醒的是,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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